李大林
李大林(1844年—?年),字星園[1],浙江省會稽縣人[2][3],清朝官員。
李大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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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鄰水縣知縣 | |
籍貫 | 浙江省會稽縣 |
字號 | 字星園 |
親屬 | 父李保如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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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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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生,同治二年捐縣丞分四川,三年投效貴州鎮寧州軍營隨同剿匪,五年奉著候補缺後以知縣用,八年三月奉委赴黔坐探軍情,克復平越州城在事出力,九年奉上諭著免補縣丞以知縣仍留四川歸候補班補用,光緒元年,奉上諭著候補缺後以直隸州知州盡先補用,光緒二年(1876年),署四川鄰水縣知縣[2],鄰水教案時,其保護被教民禍害之百姓,最後被清廷罰銀七千兩[4]。其後曾署資陽縣知縣;二十三年七月署中江縣知縣[5];光緒二十八年三月補任平武縣知縣[3][6]。三十年丁憂回籍[7]。曾署安縣知縣。
註釋
編輯- ^ 《成都通覽》知府
- ^ 2.0 2.1 「李大林,浙江會稽監生,光緒二年署」。光緒卅三年《鄰水縣續修誌》
- ^ 3.0 3.1 「平武縣。知縣,李大林,浙江會稽人,監生,二十八年三月補」。《大清縉紳全書》光緒三十年夏
- ^ 《丁文誠公奏稿》
- ^ 「中江縣知縣……李大林,浙江會稽縣監生。二十三年七月署。」。《新修潼川府志》
- ^ 「查有海防薦補本班盡先補用知縣李大林,年五十八歲,係浙江紹興府會稽縣人。由監生於同治二年遵籌饟例報捐,不論雙單月縣丞,指分四川分缺先用。三年投效貴州鎮寧州軍營,隨同剿匪出力保奏,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奉上諭:「著候補缺後以知縣用,並賞加五品銜。欽此」。由黔請咨來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到省。八年三月奉委赴黔,坐探軍情,克復平越州城,在事出力保奏,九年七月十五日奉上諭:「著免補縣丞,以知縣仍留四川歸候補班補用,並賞戴藍翎。欽此」。十年二月由川請咨赴京,七月十六日經吏部帶領引見,奉旨:「著照例用。欽此」。領照起程,於是年十月二十四日回省甄別堪以簡缺留省補用。因前於黔省克復清黃等城案內出力保奏,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諭:「著賞戴花翎。欽此。」。又隨同攻拔興義府城出力保奏,光緒元年正月十六日奉上諭:「著候補缺後以直隸州知州盡先補用。欽此。」。二年,在京捐局捐加尋常三級,復遵海防例捐歸候補本班盡先補用。部中於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行文,應扣至五月三十日,作為海防候補本班盡先補用到省日期。核計到省在先,缺出在後,例望酌補。查該員李大林,才專識練,爲守兼優,以之更補平武縣知縣,實堪勝任,即請候補正班之缺。該員並未在川先行流寓寄籍,置買田產,與本身父子、胞兄弟、胞伯叔侄開設典鋪,及各項經商貿易,暨在各衙門勷辦刑名錢谷等事,亦無例應迴避情事,與例相符。係海防候補本班,侭先補用知縣……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八日」,「奏請以李大林補平武令由」,軍機處檔摺件故機144813
- ^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奏為平武令李大林丁父憂回籍請開缺」,軍機處檔摺件故機16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