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校董会
法团校董会是指香港所有根据《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条例》的第IIIB部而成立的校董会。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校董会,是法人代表,并且会得到香港教育局根据本章第40BN条而发出的法团证明书。
教统局希望透过强制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使学校校董会变成学校的不同持分者所掌管。法团校董会的出现,使办学团体原来的资助及管理的角色分开:办学团体变成只负责提供资助,而学校的管理则由学校的不同持分者组成的法团校董会负责。一方面避免学校行政被少数人士操控,减少利益输送的机会[1]另外亦有助提高学校行政的透明度[1]。
不过,教会学校普遍担心容许教会以外人士参与校政,会使学校的教会背景聊备一格,失去与其他非教会学校的优势。
缘起
编辑支持理据
编辑家长能扮演监察者与家校沟通的桥梁角色,能升办学效能与透明度[2]
反对理据
编辑家长未必有足够专业知识的组织承诺参与校政,而家长校董本身存在角色冲突[2]。部份与学校办学理念不同,过度干涉或过度保护孩子的家长,则可能透过法团校董会增加对学校的影响力[3]。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星岛日报4-2-2010 港闻版
- ^ 2.0 2.1 梁亦华. 從《親親我好媽》說起 家長參與校政條件 - 《信報財經新聞》 (PDF). 《信报财经新闻》. 2017-03-0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11-14).
- ^ 梁亦华. 怪獸家長與直升機家長. 《信报财经新闻》. 2015-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4).
外部链接
编辑- 相关法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教育局:法团校董会相关资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由教统局发出的法团校董会证明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本图是上水凤溪廖万石堂中学的法团校董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