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校董会是指香港所有根据《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条例》的第IIIB部而成立的校董会。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校董会,是法人代表,并且会得到香港教育局根据本章第40BN条而发出的法团证明书。

教统局希望透过强制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使学校校董会变成学校的不同持分者所掌管。法团校董会的出现,使办学团体原来的资助及管理的角色分开:办学团体变成只负责提供资助,而学校的管理则由学校的不同持分者组成的法团校董会负责。一方面避免学校行政被少数人士操控,减少利益输送的机会[1]另外亦有助提高学校行政的透明度[1]

不过,教会学校普遍担心容许教会以外人士参与校政,会使学校的教会背景聊备一格,失去与其他非教会学校的优势。

缘起

编辑
  • 李国章推行校董会法团化。
  • 香港圣公会天主教会强烈反对。
  • 香港圣公会大主教邝广杰圣保罗堂召开公开讨论会,讨论圣公会辖下小学对本议案的意见。与会者普遍认同邝主教所担心的地方,但对于教会应对做的回应却有分歧。
  • 陈日君公开反对本法案。

支持理据

编辑

家长能扮演监察者与家校沟通的桥梁角色,能升办学效能与透明度[2]

反对理据

编辑

家长未必有足够专业知识的组织承诺参与校政,而家长校董本身存在角色冲突[2]。部份与学校办学理念不同,过度干涉或过度保护孩子的家长,则可能透过法团校董会增加对学校的影响力[3]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星岛日报4-2-2010 港闻版
  2. ^ 2.0 2.1 梁亦华. 從《親親我好媽》說起 家長參與校政條件 - 《信報財經新聞》 (PDF). 《信报财经新闻》. 2017-03-0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11-14). 
  3. ^ 梁亦华. 怪獸家長與直升機家長. 《信报财经新闻》. 2015-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4).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