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为无法在法庭负担法律代表者提供代表律师的制度,是为确保不论贫富皆可获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对待、获得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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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援)与福利国家关系密切,而国家提供的法援也会受人们对福利所持态度的影响。法援是国家向一群没有其他办法进入法律系统的人所提供的福利,也为一班合资格获得福利(如社会房屋)的人提供法律意见及出庭机会,以确保福利政策得到执行。在历史上,法援发挥了强大的角色,确保人们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上的权利,而该等权利和社会安全、住屋、社会保障、健康及提供教育服务息息相关。法援可以利用公立或私营的方式,或订立雇佣法例和反歧视法例等方法以提供。 法学家认为,法援是必须的,使个人可透过行使自己在经济、社会及文化上的权利寻求公义。 这个看法在二十世纪后期,当资本主义经济的民主体系在建立自由福利国家,并以个人为依归的情况时大行其道。国家以一个市场为本的哲学,强调市民为消费者,国家则为承办商或服务营办商。这个想法强调个人可行使权利,以彰显权利乃所有人应得。在二十世纪中期前,有关法援的文献皆强调经济、社会及文化上的权利乃由集体实践。传统的福利国家在一九四零年代建立,认为市民对实践经济、社会及文化上的权利有集体责任,国家则为那些因病患或失业而未能自我供给的人履行责任。集体透过订立政策而非个人法律行动,实践经济、社会及文化上权利。社会订立法律以支持提供福利,而这些法律可被看为是为规划者(而非律师)所订立。由于人们假定国家有责任帮助那些在法律纷争其中的人,法援计划也获订立,但最初计划多聚焦于家庭法例及离婚案件上。

自五十至六十年代起,福利国家的角色转变起来。社会的目标不再被认为是共同的目标,而个人可以追寻自己的目标。由于大家开始关福利提供者及专业人士所拥有的权力,福利国家以及法援的规模于焉扩大。这使得六十及七十年代出现了新的呼声,希望个人有权利去合法地实践经济、社会及文化上权利,与及获得每一个个人拥有的福利。社会出现很多制度让个人合法地实践经济、社会及文化上权利,而主管福利的律师便会利用法援去指导低收入者如何应对国家官员。

在一九八零年代开始,传统的福利国家不再被视为必然正面,越来越多私人组织开始提供福利。这使得法援由更多私人提供者提供,但仍然是聚焦在法庭案件上。市民逐渐被视为消费者,在不同服务中有能力自行选择。如果没有选择提供,市民有透过行政上投诉的渠道表达不满的权利。由于法援并不是为了让受益者利用行政上投诉的渠道以获赔偿而设,所以矛盾逐渐而生。强调以个人,而非集体来实践经济、社会及文化上权利的国家,则减少法援作为福利国家的开支,这同样构成矛盾。

法律援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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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法援的根源,可追溯至十九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律师权及公平审讯权的运动。“穷人法例”为穷困的人免去法庭的费用,也为那些无能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委任义务律师的服务,并以无偿的形式提供。二十世纪初期,很多欧洲国家在法援上没有正式的做法,穷人只能依靠律师的善举。随著时日,大部份国家开始订立法例,让义务律师能获取一定的费用。

为应付需求,法援只限于在司法程序中律师的讼费,而该等司法程序必须有律师代表。实行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对在民事及刑事诉讼的律师权取向有相当分别:前者著重在民事案中法律的代列,后者著重刑事案中的法律代表。

面对十九世纪欧洲急速的工业化,商会及工人党派冒起,挑战政府的社会政策。政府因而订立法例,保障工人在患病或意外时的法律权益,以避免他们进行工业行动。工会则开始为工人在自己的经济、社会及文化上的权利提供法律意见。有见这一需求甚大,很多政府开始在二十世纪初提供法援,给予工人不受党派左右的法律意见。

在二十世纪期间,法援运动渐趋由上而下主导,并由法律界成员推动,因他们认为自己有责任照顾低收入人士。律师认为他们所想的穷人、被边缘化的人及被歧视的人拥有法律需要,故提供相应服务,这个现象亦主导了法援。故此,法援变得由供应主导,而非需求主导,令预计需求和实际需求的落差日渐增加。法律服务的行动,如邻舍的调解及法律服务,常常因需求不足而关闭,但其他范围仍然客户繁多。

香港,法律援助由香港法律援助署提供。

在台湾,有法律扶助基金会负责,也有诉讼救助的制度。

中国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允许律所组织法律援助。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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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n, Francis (1999).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aid: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stud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