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爆大状内描写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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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承坤不小心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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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别: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别行政区
- 辨方:倪承坤
- 被控违反:香港道路安全条例374条(第37条-危险驾驶,第56条-发生意外后不顾而去和没有向警察报案),倪承坤否认所有控罪。
- 控方律师:蒋思庭大律师(代表香港律政处)
- 辨方律师:蒋文滔资深大律师
- 判处:罪名不成立
案件背景
编辑辨方倪承坤和一名女子在晚间时候,因为希望避开娱乐记者,在街上高速驾驶,撞到一名驾驶电单车的中国籍男子。
审讯过程
编辑蒋文滔以电单车司机没有清楚看到倪承坤的面貌,和没有看到倪承坤驾驶的私家车的车牌为理由,令到法官判处倪承坤罪名不成立。这是蒋文滔第31次诉讼不败。
霸占楼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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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别:民事
- 控方:倪承坤
- 辨方:沈咏梅 ,方剑兰,余翠竹,钱美菊
- 控方律师:蒋文滔资深大律师
- 辨方律师:程志杰大律师(代表香港法律援助处)
- 判处:控方得直。辨方要搬出单位。
案件背景
编辑沈咏梅,方剑兰,余翠竹,钱美菊在一栋战前旧楼居住了很久的时间。旧楼由已故商人倪发先生拥有。现在,倪发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倪承坤先生要求四位当事人立即搬出单位。
审讯过程
编辑原本,香港的房地产法说明一个人在别人的产业居住12年,而原本业主没有对产业执行拥有权的话,居住于该产业的人可以利用逆权占有的法律权利占有产业。但是,蒋文滔后来找到证据,显示已故的倪发先生和余翠竹女士有不正常的关系,和显示倪发一向对这栋旧楼执行拥有权。法官最后判处倪承坤控告得直。这是蒋文滔第32次诉讼不败。
林家信袭警案
编辑第一次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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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别: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别行政区
- 辨方:林家信
- 被控违反:香港法例212条(第36条-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等罪),林家信否认控罪。
- 控方律师:没有交代
- 辨方律师:林家信(自辨)
- 判处:罪名成立。林家信不服,要求上诉。
案件背景
编辑林家信,一名货车司机,被警察控告于晚间时份袭击一名警员。虽然林家信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和没有任何法律经验,他选择自辨。
审讯结果
编辑林家信罪名成立,但林家信不服,选择上诉。法官亦建议林家信在上诉期间别再自辨,请用一位律师。
第二次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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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别: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别行政区
- 辨方:林家信
- 被控违反:香港法例212条(第36条-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等罪),林家信上诉。
- 控方律师:名字没有交代,但是律师是一名女性律师
- 辨方律师:蒋思庭大律师(代表香港法律援助处)
- 判处:罪名不成立。
审讯过程、结果
编辑蒋思庭大律师指出,因为林家信在没有任何法律经验底下自辨,令到案件判决并不安稳。加上,因为在此案内被袭的警员不是军装警员,而是便衣警察,令到其他人不可以界定这些人是平民还是警察。最后,法官判处罪名不成立。
倪承坤袭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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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别: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别行政区
- 辨方:倪承坤
- 被控违反:香港法例212条(第19条-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倪承坤否认控罪。
- 控方律师:袁定方大律师(代表香港律政处)
- 辨方律师: 蒋文滔资深大律师
- 判处:证据不足,撤消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