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爆大狀內描寫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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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承坤不小心駕駛案
編輯
- 案件類別: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 辨方:倪承坤
- 被控違反:香港道路安全條例374條(第37條-危險駕駛,第56條-發生意外後不顧而去和沒有向警察報案),倪承坤否認所有控罪。
- 控方律師:蔣思庭大律師(代表香港律政處)
- 辨方律師: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 判處:罪名不成立
案件背景
編輯辨方倪承坤和一名女子在晚間時候,因為希望避開娛樂記者,在街上高速駕駛,撞到一名駕駛電單車的中國籍男子。
審訊過程
編輯蔣文滔以電單車司機沒有清楚看到倪承坤的面貌,和沒有看到倪承坤駕駛的私家車的車牌為理由,令到法官判處倪承坤罪名不成立。這是蔣文滔第31次訴訟不敗。
霸佔樓宇案
編輯
- 案件類別:民事
- 控方:倪承坤
- 辨方:沈詠梅 ,方劍蘭,余翠竹,錢美菊
- 控方律師: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 辨方律師:程志傑大律師(代表香港法律援助處)
- 判處:控方得直。辨方要搬出單位。
案件背景
編輯沈詠梅,方劍蘭,余翠竹,錢美菊在一棟戰前舊樓居住了很久的時間。舊樓由已故商人倪發先生擁有。現在,倪發先生的遺產繼承人倪承坤先生要求四位當事人立即搬出單位。
審訊過程
編輯原本,香港的房地產法說明一個人在別人的產業居住12年,而原本業主沒有對產業執行擁有權的話,居住於該產業的人可以利用逆權佔有的法律權利佔有產業。但是,蔣文滔後來找到證據,顯示已故的倪發先生和余翠竹女士有不正常的關係,和顯示倪發一向對這棟舊樓執行擁有權。法官最後判處倪承坤控告得直。這是蔣文滔第32次訴訟不敗。
林家信襲警案
編輯第一次審訊
編輯
- 案件類別: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 辨方:林家信
-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212條(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林家信否認控罪。
- 控方律師:沒有交代
- 辨方律師:林家信(自辨)
- 判處:罪名成立。林家信不服,要求上訴。
案件背景
編輯林家信,一名貨車司機,被警察控告於晚間時份襲擊一名警員。雖然林家信沒有受過高等教育和沒有任何法律經驗,他選擇自辨。
審訊結果
編輯林家信罪名成立,但林家信不服,選擇上訴。法官亦建議林家信在上訴期間別再自辨,請用一位律師。
第二次審訊
編輯
- 案件類別: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 辨方:林家信
-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212條(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林家信上訴。
- 控方律師:名字沒有交代,但是律師是一名女性律師
- 辨方律師:蔣思庭大律師(代表香港法律援助處)
- 判處:罪名不成立。
審訊過程、結果
編輯蔣思庭大律師指出,因為林家信在沒有任何法律經驗底下自辨,令到案件判決並不安穩。加上,因為在此案內被襲的警員不是軍裝警員,而是便衣警察,令到其他人不可以界定這些人是平民還是警察。最後,法官判處罪名不成立。
倪承坤襲擊案
編輯
- 案件類別:刑事
-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 辨方:倪承坤
-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212條(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倪承坤否認控罪。
- 控方律師:袁定方大律師(代表香港律政處)
- 辨方律師: 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 判處:證據不足,撤消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