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厂,中国明清两代及民国时为灾民分发大米粥或其他粮食粥的中心。

在中国南方,开设粥厂是地方士绅的职责之一,以纾缓当地饥饿的状况,是儒家佛家慈善观中的最大善举。在清代北京,官方每年冬季开设粥厂以救荒,朝廷也鼓励省会和其他地区仿效北京。通常粥厂开设在城市而非农村,在救济中所起作用是有限的。然而实际上,粥厂比直接分配救济物质更易于管理,在救荒中起重要作用。例如在1743—1744年直隶的饥荒,粥厂供养的人口达94.4万。粥厂一般每日开放一次,每人粮食的供给有定量,儿童所得为成人之半,大概1石米能供给200多人食用。也有官员认为,开设粥厂不如给予饥民定量的口粮。开设粥厂可能会引发暴动,而给予口粮可以节省运输成本,使灾民不必每日往返,男子可以每五天去领取一次口粮,而妇女则不必出户抛头露面。[1]:305-306、32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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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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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明珠. 《华北的饥荒:国家、市场与环境退化(1690—1949)》. 石涛等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6. ISBN 9787010135090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