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员
紧急医疗技术员(英语: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缩写为EMT)或救护技术员(英语:Ambulance technician),简称救护员,指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但在一些国家,亦表示仅提供简单急救服务的人员[1]。
根据生命之链的概念,在心跳停止及呼吸停止的状态下,4分钟内人的脑细胞开始死亡,10分钟内可致脑死,因此全世界对病危患者之救治以4分钟内能提供基本救命术及8分钟内能给予高级救命术为目标。
紧急医疗服务是专业急救能力的代名词,出动救护车时所有随车人员均必须接受完整的救护技能训练,在紧急医疗技术40个小时的法定训练时数中(以初级救护技术员为例),包含内科及外科常见的急症处置及初阶的生理概念,并强调技术操作的部分,例如处理脊椎与颈椎伤害(使用长背板与颈圈)、处理呼吸急症(使用氧气及抽吸机)、察觉脑部伤害、及大规模的初步检伤分类等等。
各地的紧急医疗技术员
编辑中国大陆
编辑仅有中国红十字会所属急救员受政府官方认可,亦有AHA(美国心脏协会)组织民间急救培训。 中国红十字会紧急医疗技术员分为救护师资与救护员,救护师资需培训6天(48学时),救护员需培训2天(16学时)。完成培训并考核通过颁发红十字救护师(员)证,有效期3年,逾期需复训。[2]参与现场救助需出示相关证件。
台湾
编辑救护技术员可分为初级救护员(EMT-1)、中级救护员(EMT-2)和高级救护员(EMT-P)三个等级,能够进行的施救项目也有所不同,在救护员施行救护时,需佩带救护员证书[3][4]。
欲成为救护技术员,需至卫生福利部规定之机关、机构或是团体,完成相对应级别(EMT-1、EMT-2、EMT-P)规定时数及科目的训练课程,通过考试测验或甄试后,并登录于卫生福利部紧急医疗管理系统中,方能取得相对应的救护技术员之资格,且需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定期接受足够时数的继续教育课程以延展其资格。现行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之救护技术员大部分为消防员、替代役男、凤凰志工队、救护义消以及民间公司所负责的民间救护人员。
救护技术员训练单位,除各县市的消防局、卫生局、部分学校及部分医院可以开班授课外,民间团体经卫生福利部许可后,也可以开办救护技术员课程,供考取该证照及继续教育课程以延展资格。
各级救护技术员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上的个人资料修改以致需要换发,可以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文件与最近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向原训练单位或上述开课单位,申请证书补发或换发。
因各级救护技术员训练课程多数已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16条第2项及附件2训练课程内容,故若取得各级救护技术员资格,且证书仍在有效时间内,得认定具有《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9条第2项第2款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员资格,每年需依《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接受每3年至少3小时之劳工安全卫生在职教育训练[5]。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 and Paramedics. U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2008-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4).
- ^ 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师资与救护员培训课程. [2023-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2).
- ^ 緊急醫療救護法. [2015-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3).
- ^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2015-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劳动部)102年06月05日劳安3字第1020015753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