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南京宗教改革

万历南京佛教改革,是自明神宗万历年间以南京礼部之名义推行,实际上由葛寅亮强力主导,起初获得南京礼部堂官及各司同僚支持,为自上而下推行的一场改革活动。改革自万历三十二年(1604)十二月清查三大寺寺租起,至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葛寅亮“引疾归里”为止[1],历时三年多。所涉及到的僧人也是当时最多。除此之外其改革措施及内容也最详细广泛,不仅针对佛教内部僧务运作、寺院经济管理、僧人焚修等进行改革,也包含国家对佛教管理体制之改革,其出发点不仅是只是清除长期累积的弊病与振兴佛教,其实还包含加强对佛教颓势的控制,使佛教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

葛寅亮的改革,在当时规模最大,涉及南京城内外,包括附郭上元江宁二县各佛寺,具有一定之规模,计入《金陵梵刹志》者共计176所,“其最小不计入者”尚有百馀所,所涉及之僧人也是当时最多。此次改革使南京佛教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振兴,甚至成为全国样板。但却因此得罪权宦势豪,正统士大夫也不以为然,此改革最终以葛寅亮遭辱罢官,失败收场,而南京佛教日益衰微。[2]

改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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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叶,随著都城往北迁移,原本是全国佛教中心的南京佛寺逐渐失去原有的皇权眷顾及庇佑保护,南京八大寺所被赐与的土地受到加征税收以及佃户抗粮等原因影响,经济逐渐走向穷困潦倒的局面。明末,各地寺庙衰败、僧人多困窘、僧规松弛且佛教十分衰微,一些僧人俗士纷纷起身对佛教现状加以批判。这些批判也为葛寅亮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另外,葛寅亮自身对于佛教的信奉也是进行改革的原因之一,葛寅亮受到王守仁及其所提倡的心学影响,接纳佛教,同时自己也勤于布施于佛教。因此佛教衰微时,葛寅亮起身推行佛教改革,尝试力挽狂澜,扭转佛教每况愈下的局势发展。

除此之外葛寅亮勤于职守且廉能正直,面对南京佛教衰微时,恪守其职责加以改革。人称其“日夕循令甲以率其职”。[3][4]

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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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田定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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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年12月,葛寅亮因为田租的收入收入与支出上帐目不合,因此他下令清查寺租。首先,他先是一句寺庄的规模、田地的肥沃程度,并依此订定租额。除此之外,葛寅亮将被强占的透过司法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回归寺庙所有,并且依此对寺租地征收、运送、保管等例下详尽的规定,借此确保朝廷对于寺庙的租金。[5][6]

考选僧官、住持、牒僧制定各项僧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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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年间后期,葛寅亮先是整顿寺庙的吏治。他先是整顿住持的考选制度[7]、废除以往所使用的(用来抓取以决胜负的器具或抽取以卜可否的纸条)、并恢复考经制度[8]

首先,他先是针对住持的数量进行总额限制、并且对于僧官的考选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确立试题选择上使用《梵网》、《楞严》二经为命题方向。除此之外,再试场规则上有明确的规范。同一寺庙的僧侣并不会遇到同一寺庙的主考官,以展现避嫌与公正的精神。

葛寅亮在进行吏治改革时,也有重视总额数。三大寺分别为350位牒僧、五次大寺则各70名的数量。并且针对牒僧的上任也有监督制度,葛寅亮下另进行“年考”与“总考”,年考为一年一次;总考为每五年一次(丙、辛年各一次)。若嘉奖较多者则有机会晋升;反之申诫较多的牒僧则会被革职。关于中小住持选任的工作上,葛寅亮也有制定出一系列规定。若小住持犯下错误时,会被带到祠堂中默念经文,以示惩罚。

关于违反节律清规的僧官、僧人、住持,葛寅亮都有制订出一套的惩罚机制。如果左觉义收受贿赂,若事后之错可以免于惩处;右觉义将窃盗金库中的资金,直接革职处分。除此之外,葛寅亮平时喜欢巡视各寺,踏查其他地区的寺庙风气。有一次他亲自到衡阳寺,看到了住持如僧、管事僧兴凯、僧真晓通盗卖寺木、侵占粮食作物、藏匿妇女。葛寅亮见状立刻将其逮捕,并且祭出严厉的惩处。[9][10]

修拓禅堂提倡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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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寅亮认为禅僧与禅堂乃是佛教及佛寺的代表,佛教传承和发展倚靠著禅僧制度。因此在清田定租后,葛寅亮决定在除教寺与能仁寺以外的七大寺修拓禅堂。1606年8月,他先将各寺租粮的两到三成的比率拨入禅堂供众。为了保证禅僧安心坐禅,他制定禅堂规条。因此对于饭食供应、租粮催征、 堂主选补、禅僧焚修等作出具体而详细规定。[11]

创建公塾振兴寺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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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南京寺院教育延续了唐宋传承下来的讲经说法制度,但到了明中期却呈现了颓废的趋势,僧人不识文字,更遑论研究佛学。明朝中叶之后为挽救颓势,僧俗人士提倡透过看经与读经等方式进行改变,并且积极改革思源教育制度。

经历了前述的清田定租后,各寺经济收益大为增加,因此寺僧向葛寅亮请愿,希望可以恢复寺学的传统。1607年3月,葛寅亮效仿明初的制度,将三大寺与五次大寺设立公塾。教师制度的话则是大寺为2人、次大寺1人,并且需要需要以通经考为本。学僧的数量也有限制,分别为大寺人数150人、五次大寺各30人,指定教材则为《梵网》、 《楞严》。[12]

除此之外,上述的教育体制对于三大寺与五次大寺的僧侣十分重要,都是需要先受到寺学的教育。在修毕课程之后才可以担任僧侣、反之若为经入学者,则不可以单人上述寺庙的僧人之一。[13]

制定请经条例方便藏经刊刻和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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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寺庙都会存在藏经的状况,因此南京礼部祭司曾经订定完善的请经制度,然而上述却因为行政效率与监督不利的状况因此戛然而止。为此,葛寅亮又提出来了新解方,先是将原先存于报恩寺的藏书阁加以管理与整治,并订定了九经的材质、式样、价格标准等等。除此之外进一步规划出请经制度,并针对了刻经一动作有严谨的格式规定,方便藏经与流传,为未来的佛教经书馆藏的保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4][15]

修复殿堂改善焚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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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寅亮针对寺庙的修缮制定了规定,表示各寺需较缴纳专门资金以定期修理殿堂。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在〈各寺公费条例〉中, 立“殿堂焚修”一目: “寺堂每一年都需要修缮一次,这些资金都是原先已经划拨好的。在一年结束之前需要仔细捡柴是否有需要修缮之地方。每到丙年与辛年之间,便会开始大幅修缮一次。若工程浩大的话则会先将官粮扣除一半,并将原先居住于此的居民也需要贡献资金来进行修缮。”[12]

除此之外,葛寅亮也有针对寺庙因焚而失修的建筑特别关怀。1605年12月,葛寅亮追查这些贪污舞弊的现象,并有效抑止了逼索事件。除此之外,葛寅亮在寺庙旁边有建造清欢堂,避免官员或衙门多加干涉。[16][17]

釐定佛寺统属加强对佛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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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寅亮也针对了佛寺的规模进行整理,并将其归类为大、次大、中、小四类,并且四者是有阶层关系的。大寺统领次小寺、中寺、小寺;次大寺统领中寺与小寺,以此类推,据当代纪录,大寺有3所、次大寺有5所、中寺则有38所、小寺则有130所。

葛寅亮对寺庙其管理方式有点类似于保甲制度,每个月都要逐项登记个僧侣违反情形,其中又以左右手的通报最为重要。除此之外,若有隐瞒实情或纵容犯罪的实情一并举发。正因如此,各寺之间既为互相统治的“纵向管理”,并加上了横向的联保联防机制,形成一种交错复杂的监控网。[18][19]

刻石勘册、汇而成志、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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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成果与制度的创立,都是葛寅亮的宗教改革重要里程碑。为此,葛寅亮将其所作所为刻在石碑上,并且编篡《金陵梵刹志》,以记录南京城中个佛寺的状况与佛教的改革成果。[20]

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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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葛寅亮的强力推行,这次改革的各项措施基本上不仅一一落实且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功效。 以清田定租而言,基本上恢复了各寺庙的公田与寺租。南京八大寺不仅回复了他们原有的土地其收益因此而得到保护,因此经济状况渐入佳境且愈趋雄厚;众僧人平日的粮食及寺庙日常的焚修也有了保障;官住、教学等僧人薪水丰厚,每一年各寺院甚至有多出来的银使他们可以修理废弃毁坏的寺院。

原本南京佛寺内部的管理十分混乱且腐败,但由于葛寅亮的改革,严格的考选制度,以及制定出的多项僧规,将佛寺内部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化、专业化,使南京佛教及僧团可以有效运作。

创建公塾,振兴了寺院教育。僧人在寺学学习过后,有助于更全面及深入的了解佛学,改善日渐低落的僧人素质,对于佛学的不振有所帮助。最后,修拓禅堂,提倡禅宗言、制定请经条例、修复殿堂、改善焚修环境、釐定佛寺统属等,皆有助于振兴南京佛教。[21]

改革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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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改革措施基本上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效果,但当中触及了许多达官显贵的利益而无法避免地发生斗争,这便是改革失败中最大的原因。

葛寅亮的改革从清田定租开始就已经和既得利益者产生对立。当时侵占寺田者尤其是八大寺寺田的大多都是豪门权贵,因此清田定租必定会和他们产生过节。葛寅亮首位讨伐的对象便是襄城伯李成功。李成功权力地位皆远远胜过葛寅亮。万历三十三年四月,能仁寺的僧人申告襄府强占划场、寺田、逼迫投献。葛寅亮不惧权贵,亲自审理调查,并且由礼部亲自到文襄府,命令将肇事之人皆送交礼部追查。但过了几个月后,襄府也未置予理会。八月,礼部派人捉拿,但仅抓获佃户一人。祠祭司审理后,要求继续追拿,并赔偿寺院的损失。此时李成功才表示经查各佃后并没有证据显示他有淹没一事且将会将划场拨还给僧人。南京礼部不敢过分得罪只好妥协,并表示肇事之役与佃户姑且暂时免于被追究。至于寺僧田租损失,未敢再要求赔偿。 其次是张镗张元诏,他们收买庐州府指挥同知张勋臣,令张霖禀吿,称寺田为从皇上钦赐与其祖先张德胜的。万历三十四年十月,葛寅亮加以审查,因南京户科抄录黄册,查明张霖等所禀为不实,各加责罚惩治。再如,李鹤、戎自华等十分刁蛮顽固且不可理喻,拒绝退还所侵占的寺田,最终被移送司法处置。眼见葛寅亮动真格,万历三十五年四月,占据报恩寺池地的太监于是将强占之地归还原主。清田定租虽然获得了胜利,却也注定了葛寅亮与这些强占谋吞寺田的势豪权宦势不两立。

另外清田定租使寺院的经济有所恢复,但却也导致佃户们增加了租金负担。明朝中期,一方面是地方官府增加税收,另一方面则是佃户们不断抗议增租,佃户们的抗争得到了府县官员的支持,因此南京八大寺被迫被减租,甚至面临到收不上租金的窘况。葛寅亮采取强硬手段,清查三大寺钦赐田地以及额租、赋税。原先他想要恢复到最初的制度,但经过佃户们的求情之下,因此改为斟酌定量并与佃户们商量制定方案。然而天界寺高淳庄的租金及征收办法,经过葛寅亮及南京礼部与佃户、府县的反复斗争下,最后大家才各退一步使问题得以解决。因此,清田定租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不公平的,因为收益的是僧人而非百姓,自然得不到佃户、地方官员的支持,即使正义凛然的士大夫也不以为然。[22]

改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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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葛寅亮早就预感此改革恐将使自己的官途遭殃,但他依旧强行推动佛教改革为其使命,总是被前夫所指,似乎也在所不惜。当时候就有人记载:“亡何,葛寅亮为狂生所辱,同乡人督学者又助之,投劾归”。[23]

另一时人也记载葛寅亮:“以宋田见螫于士夫,阴鼓诸生,煽揭动揺,同事避匿畏缩,甚且有回舌取媚于士夫者”。[23]

葛寅亮因清田定租得罪了这群豪门显贵,他们耸动大家以诬陷辱骂的方式攻击葛寅亮,与他同事的人也并没有为葛寅亮进行辩护,甚至附和攻击,葛寅亮最终被迫以生病为由辞掉官职,该老还乡。最后,他的继任者便只能停止葛寅亮的改革事业,南京佛教改革的最终结局只能宣告失败。[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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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佚名. 〈葛寅亮傳〉. 
  2.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页74-78。. 
  3.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63-64;页79-81。. 
  4. ^ (明)葛寅亮.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5.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64-66。. 
  6. ^ 葛寅亮(明).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卷 50,〈各寺租額條例〉.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7. ^ 葛寅亮(明).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卷 52,〈各寺僧規條例〉附〈新卷‧本部咨定官住事宜劄付〉.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8. ^ 霍韬(明). 《霍文敏公全集》(清同治刻本)〈南京禮部公行〉卷 9 下. 
  9.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66-70。. 
  10. ^ 葛寅亮(明).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卷 50,〈各寺僧規條例〉附〈新卷‧本部咨定官住事宜劄付〉.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11.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70-71。. 
  12. ^ 12.0 12.1 葛寅亮(明).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卷 51,〈各寺公費條例〉.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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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61-92。. 
  15. ^ 葛寅亮(明).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卷 49,〈南藏目錄〉附〈請經條例〉.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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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72-73。. 
  18.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73-74。. 
  19. ^ 葛寅亮(明). 何孝荣点校 , 编. 《金陵梵刹志》,卷 52,〈各寺僧規條例〉附〈十家牌告示〉.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20.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74。. 
  21. ^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82-84。. 
  22. ^ 22.0 22.1 何孝荣. 〈論萬曆年間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 《成大历史学报》,第40期. 2011年: 页84-86。. 
  23. ^ 23.0 23.1 (明)朱国祯. 〈兩京諸寺〉《湧幢小品》,中國基本古籍庫本,卷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