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良贱制度古代人民在良贱制下分为良民贱民

当七世纪末日本执行律令制时,人民分良贱两种,贱民称为五色之贱,这种分别是因登记户籍形成。

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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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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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分五等,称为五色之贱:

  • 陵户:守卫皇陵。
  • 官户:服务公共部门。来自犯有叛逆等罪的良民,和良民一样拥有口分田日语口分田。76岁时升为良民。
  • 家人:高级家庭的仆人。家人是特定家族的附庸,待遇与私奴婢同等,但不可买卖,从事的工作也有限制。
  • 公奴婢:宫廷官府的奴婢,负责耕作官田。公奴婢有家族承袭和因犯罪而降为公奴婢两种。前者在66岁升为官户,后者在76岁升为良民。
  • 私奴婢:家内奴婢,负责耕作私田。口分田为良民的三分之一,作为财产可以被买卖和继承。

良贱之间互不通婚,陵戸、官戸、家人可以有自己家庭。奴婢则视同畜类,良民可拥有与出售,奴婢不允许有登记册籍的家庭。

良贱如结婚,其子女将成为贱民,10世纪初因律令制崩溃良贱制度不再实行,但贱民仍成为部落民生存至明治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