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良賤制度古代人民在良賤制下分為良民賤民

當七世纪末日本執行律令制時,人民分良賤两種,賤民稱為五色之賤,這種分别是因登記戶籍形成。

良民

编辑

賤民

编辑

賤民分五等,稱為五色之賤:

  • 陵戶:守衛皇陵。
  • 官戶:服務公共部門。来自犯有叛逆等罪的良民,和良民一样拥有口分田日语口分田。76岁时升为良民。
  • 家人:高級家庭的僕人。家人是特定家族的附庸,待遇与私奴婢同等,但不可买卖,从事的工作也有限制。
  • 公奴婢:宮廷官府的奴婢,負責耕作官田。公奴婢有家族承袭和因犯罪而降为公奴婢两种。前者在66岁升为官户,后者在76岁升为良民。
  • 私奴婢:家内奴婢,負責耕作私田。口分田为良民的三分之一,作为财产可以被买卖和继承。

良賤之間互不通婚,陵戸、官戸、家人可以有自己家庭。奴婢則視同畜類,良民可擁有與出售,奴婢不允許有登記冊籍的家庭。

良賤如結婚,其子女将成為賤民,10世紀初因律令制崩溃良賤制度不再實行,但賤民仍成為部落民生存至明治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