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3年9月14日) |
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3年9月14日) |
野生动物保育法(英语: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基于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各地情况
编辑台湾
编辑-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地方为各县市政府的农业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1988年11月8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澳大利亚
编辑- 曾在1950年,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而后在1999年以《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