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英语:Financial Permit)或称金融机构运营许可证,通称金融牌照,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市场当中,参与市场运营的金融机构所需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准许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特别许可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依法行使;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1]

特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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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适用于参与金融市场及金融业务的市场机构,中国金融市场并不对所有有意愿参与市场运营的国内外机构开放,而是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仅为达到经济或商业条件且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开放。目前主要的金融许可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典当共12种;针对赋予特许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即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合资经营)等。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主要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被颁发机构所在行业之相关法律(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颁发机构对金融许可证可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许可证(牌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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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相关业务许可证(牌照)
牌照类型 监管部门及牌照审批机构 金融业务范围 相关法律文件 注册资本要求
(以人民币计价)
目前持有牌照的机构数量
银行牌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储蓄借贷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资商业银行许可证事项实施办法》

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
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
农村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

773家
信托牌照 信托公司业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亿元 71家
金融租赁牌照 融资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1亿元 26家
保险牌照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万能险等保险再保险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亿元 135家
第三方支付牌照 中国人民银行 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 全国范围内为1亿元,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为3000万元 269家
基金牌照
公募私募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募基金、基金机构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无公开信息 95家
基金子公司牌照 类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2000万元 67家
基金销售牌照 发售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无公开信息 248家
基金销售支付牌照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无公开信息 22家
证券机构牌照 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证券投资活动等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的相关机构为5000万元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为1亿元
两项或两项以上,为5亿元
(使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之30%)

111家
期货牌照 期货交易 161家
融资租赁牌照 中国商务部 外商、内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001年8月前设立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该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约1324家
典当牌照 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业务的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为1000万元

持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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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7张牌照的金融机构

拥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7张牌照中6张的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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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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