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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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市的省级法院审判机构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院址在朝天宫。主管首都南京及江宁县的民刑事第二审及日伪汉奸第一审审判业务。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南京只有首都地方法院,无高等法院这一级机构。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接收了汪兆铭政权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首都高等法院”。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鉴于首都地方法院遇有紧急事情,要向它们请示,需由江苏高等法院转呈,难免延误时日,遂于民国35年(1946年)4月1日在南京市成立“首都高等法院”。首任院长为赵琛。
该院置院长1人、庭长5人、推事4人,内设检察处、刑事庭、民事庭、公诉人辩护室、书记室、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总务处、法医室、通译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下属单位有首都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
参考文献
编辑前任: 首都高等法院 |
南京市审判机关 | 继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