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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阁下仔细看
“ |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投诉编者“香港份子”
编辑以下内容是本人对编者“香港份子”的投诉・・・阁下将本人投诉有関陈瑞祺小学之文章完全删除,显示阁下心虚,想完全将自己的超低工作能力及办事不公的事实不作公开。可耻,悲劣!请各用户;编者;以至管理员留意该编者的卑鄙行为。42.2.169.44(留言) 2012年7月22日 (日) 11:0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