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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投訴編者「香港份子」
編輯以下內容是本人對編者「香港份子」的投訴・・・閣下將本人投訴有関陳瑞祺小學之文章完全刪除,顯示閣下心虛,想完全將自己的超低工作能力及辦事不公的事實不作公開。可恥,悲劣!請各用戶;編者;以至管理員留意該編者的卑鄙行為。42.2.169.44(留言) 2012年7月22日 (日) 11:0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