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兴趣与贡献,希望您会喜欢这里。除了欢迎辞以外,也请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
有问题?请到互助客栈询问,或在我的对话页提出。别忘记:讨论后要签名,方式之一是留下4个波浪纹“ ~~~~ ”。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Chinese Wikipedia,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
- 阅读新手应该注意的七种常见错误、理解维基百科的立场与常见注意事项。
- 有任何编辑上的问题?请试试IRC即时讨论。
- 不知道有甚么可写?条目请求、最多语言版本的待撰条目、缺少的传统百科全书条目和首页的缺失条目中列出了许多维基百科目前还没有的条目,欢迎您来撰写!
- 希望您能享受共同编写百科的乐趣,成为一名充实的维基百科人。
关于侵权
编辑http://hkbus.wikia.com/wiki 该网站是以知识共享署名 - 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3.0(Unported)(CC-BY-SA)许可,见该网页版权说明,故与维基百科相容,故无侵权。--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20日 (六) 03:22 (UTC)
- 见[1],该处指明“香港巴士大典采用 CC-BY-SA 协议,根据 共享创意 BY-SA-3.0 版本执行著作权,本大典资源可以转载及使用,但必须署名(By Attribution),以及以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此协议适用于本大典所有文本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页面及用户页。”;至于该等条目未有显示来源出自香港巴士大典,明显侵权。KMBCTB.留言信箱 2018年1月20日 (六) 03:26 (UTC)
关于阁下对港岛巴士1至8号线及其分支线的关注度提报
编辑敢问原因为何?另:个人觉得城巴1号线应具关注度,毕竟它曾有两个编号。ŚÆŊMØŠĀ 2018年4月6日 (五) 16:13 (UTC)
提报关注度不足过期提醒:城巴1号线、新巴2号线、新巴2A线、新巴2X线、新巴3A线、新巴4、4X线、城巴5B线、城巴5X线、城巴6号线、城巴6A线、城巴6X线、城巴7号线、新巴8号线、新巴8H线、新巴8P线、新巴8R线
编辑-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1号线”已过限期(条目已重定向),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2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2A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2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3A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4、4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5B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5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6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6A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6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7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H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P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R线”已过限期(条目已重定向),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8S、8X、19线”已过限期(条目已删除),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Cewbot(留言) 2018年5月6日 (日) 00:02 (UTC)
有关陈凯欣
编辑陈凯欣不是即时失去议席,请参考范国威、区诺轩个案。--112.118.57.186(留言) 2020年5月21日 (四) 07:15 (UTC)
《立法会条例》 第72条
(1)如原讼法庭在聆讯选举呈请时,裁定任何根据第58条获宣布妥为当选为议员的人,并非妥为当选为议员,则 —— (由2011年第18号第12条修订)
(a)在不抵触第(1A)款及第70A条的条文下,该人即不再是议员;及
(b)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该人的议员席位自原讼法庭发下书面判决的日期起即出缺。
第70A条
凡原讼法庭就选举呈请作出裁定,该裁定在作出以下作为的限期届满之前暂缓生效:根据第65(2)条,为提出就针对该裁定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而提交动议通知。
第65(2)条
尽管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4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2(1)(c)条提出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的人,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原讼法庭的书面判决发下当日后14个工作日内,就该申请提交动议通知,而申请人亦须在该14个工作日内的任何时间,给予该上诉中的对方3日通知,通知对方申请人拟提出该申请。
“该人即不再是议员”的条文是有条件的,是在14个工作日限期届满之前暂缓生效,因此她现在未失去议席,即使她不提出上诉。--112.118.57.186(留言) 2020年5月21日 (四) 08:4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