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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TENU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09:38 (UTC)回复

关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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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bus.wikia.com/wiki 该网站是以知识共享署名 - 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3.0(Unported)(CC-BY-SA)许可,见该网页版权说明,故与维基百科相容,故无侵权。--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20日 (六) 03:22 (UTC)回复

[1],该处指明“香港巴士大典采用 CC-BY-SA 协议,根据 共享创意 BY-SA-3.0 版本执行著作权,本大典资源可以转载及使用,但必须署名(By Attribution),以及以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此协议适用于本大典所有文本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页面及用户页。”;至于该等条目未有显示来源出自香港巴士大典,明显侵权。KMBCTB留言信箱 2018年1月20日 (六) 03:26 (UTC)回复
在讨论页说明或使用Template:CC-notice即可,另外见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我是原作者,为什么不能把文章发表在维基百科?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部分许可协议的授权使用规则。--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20日 (六) 03:35 (UTC)回复

关于阁下对港岛巴士1至8号线及其分支线的关注度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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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原因为何?另:个人觉得城巴1号线应具关注度,毕竟它曾有两个编号。ŚÆŊŠĀ 2018年4月6日 (五) 16:13 (UTC)回复

提报关注度不足过期提醒:城巴1号线、新巴2号线、新巴2A线、新巴2X线、新巴3A线、新巴4、4X线、城巴5B线、城巴5X线、城巴6号线、城巴6A线、城巴6X线、城巴7号线、新巴8号线、新巴8H线、新巴8P线、新巴8R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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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1号线”已过限期(条目已重定向),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2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2A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2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3A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4、4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5B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5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6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6A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6X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7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号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H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P线”已过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新巴8R线”已过限期(条目已重定向),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阁下曾提报不符合关注度指引之条目“城巴8S、8X、19线”已过限期(条目已删除),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 --Cewbot留言2018年5月6日 (日) 00:02 (UTC)回复

有关陈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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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欣不是即时失去议席,请参考范国威区诺轩个案。--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07:15 (UTC) 回复

《立法会条例》 第72条

(1)如原讼法庭在聆讯选举呈请时,裁定任何根据第58条获宣布妥为当选为议员的人,并非妥为当选为议员,则 —— (由2011年第18号第12条修订)

(a)在不抵触第(1A)款及第70A条的条文下,该人即不再是议员;及

(b)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该人的议员席位自原讼法庭发下书面判决的日期起即出缺。

第70A条

凡原讼法庭就选举呈请作出裁定,该裁定在作出以下作为的限期届满之前暂缓生效:根据第65(2)条,为提出就针对该裁定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而提交动议通知。

第65(2)条

尽管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4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2(1)(c)条提出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的人,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原讼法庭的书面判决发下当日后14个工作日内,就该申请提交动议通知,而申请人亦须在该14个工作日内的任何时间,给予该上诉中的对方3日通知,通知对方申请人拟提出该申请。


“该人即不再是议员”的条文是有条件的,是在14个工作日限期届满之前暂缓生效,因此她现在未失去议席,即使她不提出上诉。--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08: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