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墮胎辯護》是朱迪思·賈維斯·湯姆森英語Judith Jarvis Thomson(Judith Jarvis Thomson)於1971年首次發表在《哲學與公共事務英語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上的一篇道德哲學論文。在承認胎兒生命權的前提下,湯姆森通過思想實驗論證胎兒的生命權並不能凌駕於孕婦對其身體的管轄權之上,因此人工流產在道德上是允許的。在墮胎合法性辯論中,無論是支持一方還是反對一方都對湯姆森的論點提出了許多批評, [1]但也不斷有人依次為墮胎辯護。 [2] 因為湯姆森富有想象力的例子和有爭議的結論,《為墮胎辯護》一文可能是「當代哲學中轉載最廣泛的論文」。 [3]

論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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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家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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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為墮胎辯護」一文中,湯姆森預設胎兒擁有生命權,隨後通過一個思想實驗為墮胎的合理性辯護:

你早上醒來,發現自己和一個失去知覺的小提琴手背靠背躺在床上。這是一位知名的失去意識的小提琴家。他患有致命的腎病,音樂愛好者協會查閱了所有可用的醫療記錄,發現只有你的血型可以延續他的生命。他們因此綁架了你,並在昨晚把這位小提琴家的循環系統接入了你的循環系統,這樣你的腎臟就可以同時幫助清除你自己身體和他血液中存在的毒素。如果現在離開你的循環系統,他很快就會死亡;但是九個月後,他將會從病痛中恢復過來,並且可以安全地與您斷開連接。 [4]

湯姆森認為,即使這會導致小提琴家的死亡,一個人也有權立刻拔掉管道,斷開自己與他的循環系統的聯繫。因為一個人的生命權有其限制,其中包括不得侵奪他人身體的權利。因此,拔掉小提琴家與你循環系統連接的管道,並沒有侵犯他的生命權,只是剝奪了他所無權占有的某些事物(在此為「使用別人的身體」)。 「如果你允許他繼續使用你的腎臟,這只是你的善意,而不是他可以向你索取的權利。」 [5]

湯姆森說,出於同樣的原因,墮胎並沒有侵犯胎兒的合法生命權,只是剝奪了胎兒無權占有的某些事物—未經同意地使用孕婦的身體作為自己的生命維持系統。因此,湯姆森得出結論,懷孕的婦人選擇終止妊娠,通常不會侵犯胎兒的生命權,而是收回胎兒對自己身體的使用——儘管這通常會導致胎兒死亡。 [6]

第三方參與——「膨脹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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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森還批評了從第三方批准墮胎來推斷一個人具有墮胎權的常用方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的墮胎權可能取決於醫生是否願意進行墮胎手術。如果醫生拒絕,那麼孕婦的權利就被剝奪了。湯普森認為,將孕婦的權利建立在醫生的同意或拒絕之上,乃是忽視了孕婦的完整人格,進而忽視了她們對自己身體的權利。湯普森以假設的「膨脹孩子」為例,說明了自己的意見:

假設你發現自己被困在一個小房子裡,身邊有一個正在成長的孩子。這間房子很小,而這個孩子長得很快—你已經被擠靠在房子的牆上,幾分鐘後就會被壓死。另一方面,孩子不會被壓死;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阻止他成長,他可能會受到傷害,但最後他會擠破房子,自由地走出困境。 [7]

湯姆森承認,第三方確實無權選擇殺死被壓傷的你或那個孩子。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生命受到威脅的你不能採取自衛行動,攻擊孩子以挽救自己的生命。用在懷孕的情景下,我們可以認為懷孕的你就是屋內的人,胎兒則是成長中的孩子。於是,現在孕婦的生命受到威脅,而胎兒正是造成威脅的人。因為孕婦的生命無故受到威脅,胎兒的生命也無故受到威脅,而兩者都是無辜的,因此第三者無權插手做出決定。但是,湯姆森斷言,生命受到威脅的人可以進行干預,因此懷孕的人可以合法地墮胎。 [8]

湯姆森繼續使用「擴大孩子」的例子,指出:

但是我們不要忘記,母親和未出生的孩子並不像兩個合租一個小房子的租戶,不幸地發現兩人必須共享這間小房子。相反,母親擁有整個房子。這一事實使得墮胎權由第三方決定的做法侵犯了母親更多的權利。不止如此,我們還能看出,第三方無權干涉母親墮胎的權利。[9]

如果我們宣布說,沒有人應當幫助懷孕的人墮胎,就等於承認他們無權控制自己的身體(或財產)。湯姆森說,我們個人沒有義務幫助懷孕的人,但這並不排除其他人可能會採取行動的權利。正如湯姆森所提醒的,房子屬於懷孕的人;同樣,懷胎的身體也屬於她們。 [10]

自願性交導致的懷孕——「人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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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說明自願性交而懷孕亦有權墮胎,湯姆森提出了「人-種子(people-seeds)」的例子:

再假設一個例子:人的種子像花粉一樣在空氣中飄蕩,如果你打開窗戶,一個種子可能會飄進來,在你的地毯或室內掛毯上生根。你不想要孩子,所以你用細網紗遮蓋自己的窗戶——這是你能買到的最好的保護裝置。然而,正如可能發生的那樣——並且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確實會發生——其中一塊紗窗有個破洞;一顆種子飄進來生根。 [11]

在這個例子中,儘管有預防性的紗窗可以起到避孕的作用,但飛進窗戶的「人的種子」代表受孕。故事裡的人不希望「人的種子」在自己的房子裡紮根,所以她們採取了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用最好的紗窗來保護自己,然後自願地打開玻璃窗。然而,如果一個人知道,哪怕在最好的保護措施之下,打開窗戶透氣也會有微小的風險,讓「人的種子」通過紗窗的破洞進入室內生根;在這樣的事故發生之後,無論我們是否喜歡,知情冒險的事實是否可以剝奪主人拔除入侵者的權利?湯姆森指出,有些人可能會反對拔除「人的種子」,聲稱「……畢竟,你本可以使用光禿禿的地板和家具,或者在密封的門窗下度過一生」。 [11]但按照這種邏輯,她說,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簡單的子宮切除術來避免因強姦而懷孕——為了預防這種情況而採取的極端措施。湯姆森的結論是,雖然有時胎兒確實有權使用孕婦的身體,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胎兒並沒有這樣的權利。這個類比提出了一個問題:是否所有的墮胎都是不公正的謀殺。 [11]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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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森並不支持無限墮胎權。她舉了一個假想的例子,一個女人希望大月份終止妊娠,「只是因為生產會耽擱出國旅行的日程」。湯姆森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

湯姆森還明確拒絕了「孕婦有權殺死自己後代」的說法。她主張孕婦有權停止懷孕,即使這會導致後代死亡,但孕婦無權結束後代的生命。例如,如果晚期流產意外生下一個活着的嬰兒,湯姆森的結論是,分娩者無權殺死嬰兒。

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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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森的批評者通常會承認一個人有權拔掉連接小提琴家的支持系統,但卻試圖駁倒這個例子的推理——女人有權墮胎。批評者認為,小提琴家的例子和典型的墮胎案例具有不同的倫理處境。在少數反對拔除支持系統的人中間,彼得·辛格是較為知名的一例。他認為,儘管反直覺,但從功利主義的算計來看,一個人有倫理義務維持小提琴家的生命支持系統。

對於湯姆森「小提琴家」思想試驗最常見的反對意見是,她的論點只能說明強姦時墮胎是正當的,儘管湯姆森還使用了其他單獨的類比來論證強姦以外的情況。在小提琴家的例子中,懷孕之人被綁架了:他們不同意讓小提琴家接入自己的身體,他們也沒有採取主動行動,導致小提琴家可以連接在自己身體上——這就像一個因強姦懷孕的人沒有做任何事情來導致懷孕。但在某些流產案例中,孕婦因為自願性交而懷孕,因此要麼默認允許胎兒使用自己的身體(默認異議), [12]要麼有義務維持胎兒,因為孕婦自己導致了胎兒對其身體的需要(責任異議)。 [13]其他常見的反對意見主張,胎兒是孕婦的孩子,而小提琴手是陌生人(陌生人與後代異議), [14]或墮胎等同於直接故意殺死胎兒,而拔掉小提琴家的支持系統只是讓他自然死亡(殺人及見死不救異議)。 [14]

湯姆森的支持者回答說,小提琴家的例子與典型的墮胎案例之間的所謂差異並不重要,因為批評者所訴諸的因素或者在倫理上並不真正相關,或者這些因素在倫理上相關但不適用於墮胎。湯姆森的支持者還指出,她的「人的種子」論證,與典型的墮胎案例有很強的相似性。 [15]

湯姆森的文章認為,即使胎兒有生命權,墮胎在倫理上也是合理的,從而為墮胎的倫理辯論開闢了一條新途徑。她的批評者提出了很多理由來反對其論點,而她的支持者則在哲學期刊上不斷地給出回應。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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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產
  • 墮胎辯論
  • 墮胎辯論的哲學方面——有關這場辯論如何超越湯姆森文章的更多細節

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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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g., Schwarz 1990, Beckwith 1993 and Lee 1996 on the anti-abortion side; Tooley 1972, Warren 1973, Steinbock 1992 and McMahan 2002 on the pro-choice side
  2. ^ Kamm 1992; Boonin 2003: ch 4
  3. ^ Parent 1986: vii
  4. ^ Thomson 1971: 48–49.
  5. ^ Thomson 1971: 55
  6. ^ Thomson 1971: 63; Boonin 2003: 133–134
  7. ^ Thomson 1971: 52
  8. ^ Thomson 1971: 52–53
  9. ^ Thomson 1971: 53
  10. ^ Thomson 1971: 54
  11. ^ 11.0 11.1 11.2 Thomson 1971: 59
  12. ^ e.g. Warren 1973; Steinbock 1992
  13. ^ e.g. Beckwith 1993; McMahan 2002
  14. ^ 14.0 14.1 e.g. Schwarz 1990; Beckwith 1993; McMahan 2002
  15. ^ Boonin 2003: 133–281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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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ckwith, F. 1993. Politically Correct Death.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s, ch 7.
  • Boonin, D. 2003. A Defense of Abor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h 4.
  • Finnis, J.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Abor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2 (Winter 1973): 117–145.
  • Hershenov, D. "Abortions and Distortions".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7:1 (January 2001): 129–148.
  • Kamm, F. 1992. Creation and Abor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Lee, P. 1996. Abortion and Unborn Human Life. Washington, DC: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ch 4.
  • Lee, P and R George. "The Wrong of Abortion". In A Cohen and C Wellman, eds. 2005.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Applied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3–26, at 20–21.
  • McMahan, J. 2002. The Ethics of Killi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arent, W. 1986. "Editor's introduction". In J Thomson. Rights, Restitution, and Risk.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vii–x.
  • Parks, B. D. "The Natural-Artificial Distinction and Conjoined Twins: A Response To Judith Thomson's Argument for Abortion Rights". National Catholic Bioethics Quarterly 6:4 (Winter 2006): 671–680
  • Schwarz, S. 1990. The Moral Question of Abortion.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ch 8.
  • Singer, P. 2011. Practical Eth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h 6.
  • Smith, B. and Brogaard, B. 2001. "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 Philosophy 76 (3):435-442 (2001) doi:10.1017/S0031819101000377,
  • Steinbock, B. 1992. Life Before Birth: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Embryos and Fetus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t 78.
  • Thomson, J. "A Defense of Abor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1 (Autumn 1971): 47–66.
  • Thomson, J. "Rights and Death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2 (Winter 1973): 146–159.
  • Tooley, M. "Abortion and Infanticid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1 (Autumn 1972): 37–65, at 52–53.
  • Warren, M. "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 Monist 57:1 (1973): 43–61.
  • Wiland, E. "Unconscious violinists and the use of analogies in moral argument".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6 (2000): 466–468. doi:10.1136/jme.26.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