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搜查
各種司法管轄區的警察有公開搜查人員(也稱為搜身)的權力,例如搜查武器、毒品或失竊的物品。此條目主要是指被搜查者沒有被逮捕或羈押的情形。
英格蘭及威爾斯
編輯英格蘭及威爾斯警方賦與警察權力可以搜查武器、毒品、失竊物品,恐怖主義有關的證據,或是其他犯罪的證據,這稱為攔截和搜查(stop and search)權[1] 。
美國
編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目的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要求要有相當理由才能進行搜查。因此只有特定情形下,才能在沒有相當理由下進行搜查。
美國警察可以在有合理懷疑犯罪行為將發生,或是懷疑自身可能遇到危險的情形下,在別人的衣服外進行粗略的搜查(滯留及拍身搜查,stop and frisk),尋找武器,不過目的是為保護警察及公共的安全,這是在特里訴俄亥俄州案案後給與警察的權力[2]。不過根據迪克森案的判例,警方若拍身搜查發現不是武器的證物(例如毒品),無權取出[3]。若發現武器時,警方有權將武器從對方的衣服中取出[2]。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Police powers to stop and search: your rights. Gov.UK.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11 September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9).
- ^ 2.0 2.1 Terry v. Ohio, 392 US 1, 88 S. Ct. 1868, 20 L. Ed. 2d 889 (1968). Google Scholar. [11 September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0).
- ^ Minnesota v. Dickerson, 508 US 366, 113 S. Ct. 2130, 124 L. Ed. 2d 334 (1993). Google Scholar. [11 September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