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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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綱領》(1648年8月)是新英格蘭殖民地公理會早期信仰告白。這個綱領是因麻塞諸塞州議會的請求,由薩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主教會議,於1648年8月起草的。
因為當時長老會在英格蘭處於優勢地位,而殖民地當地的長老會成員,譬如羅伯特博士也積極活動,所以新英格蘭政府想要發表一份正式的政體聲明和信仰告白。
除了教會組織的相關條款外,該聲明贊同英格蘭教會的威斯敏斯特信條,卻不支援被朝聖者和清教徒推崇的現有公理會式的教會治理模式。
綱領提出「沒有教會像公理會那樣有序地在一個地方聚會」,這表明聚會本身是是教會權威的最高水準。 [1] 整個18世紀,在康涅狄格州和麻塞諸塞州,劍橋綱領仍然是標準模式,直到1708年賽布魯克綱領出現。
它在政府權力和公理會權力之間作了明顯的區分。 因為民事地方法官必須遵循一個基督徒的生活,同時他確實有權力召開教會主教會議,為的是警告某個教會或把它從教會團體中開除出去,所以民事地方法官應當沒有權力治理教會本身,或迫使人們去參加教會。
很痛心地說,雖然該綱領表示,教會的治理並沒有站在民事治理的對立面。但是,這種政教分離與19世紀美國的情況大不相同。例如,該綱領堅稱,「偶像崇拜,異端,褻瀆......公開鄙視講道,褻瀆主日......諸如此類的現象是被嚴格禁止的,並且要受到民法制裁」 [2]
形成
編輯該聲明的註腳大量引用聖經達308處,作者希望說明他們對於聚會的理解,他們所理解的聚會映射撒拉和亞伯拉罕的家庭,那是第一個自由的教會. [3]
按照這個模式,自由教會被理解為是要引出一個契約。該契約定義誰可以成為成員,他們要做什麼,他們彼此如何關聯,以及當地居民在契約中的聯合,而那個契約創建了自治的教會。
該綱領的論述分為17章: [4]
1.教會治理的形式; 這種形式是獨一的,不可變的,是用文字來描述的。
2.廣義上的天主教教會性質和狹義上特定有形教會的性質。
3.有形教會的重要性,從質和量兩方面考量
4.有形教會的形式和教會契約
5.教會權力的歸屬
6.教會官員,特別是牧師和教師
7.執政的長老和執事。
8.教會官員的選舉。
9.人事的任命和執行。
10.教會的權力和長老的權力。
11.教會管理人員的維護。
12.教會成員的入會資格。
13. 教會成員的轉換、推薦和除名。
14.逐出教會和譴責會友。
15.教會之間的交通融合。
16.主教會議。
17.民事地方法官在宗教事務中的的權力。
前言論述了關於1646年威斯敏斯特信條除治理以外的方方面面,在治理方面只有三個章節意見不同。 它還強調,這是不以任何方式鼓吹英國教會治理中的分立,改變,或革命。
教會的邊界
編輯教堂本身被定義為:「一個由被呼召的聖徒所組成的團體,它被一個聖約聯合成一體,目的是為了對神公開崇拜,在主耶穌的團契中彼此教導」。[5] 第7章 設立長老,他們看守教會的邊界,確定團契的成員,逐出侵犯者,引導並領導教會的管理,監督會眾和執事,照顧教會臨時性的動產,管理錢財,支付給牧師和窮人。 第三類被包括在官員部分,即「古代的寡婦......為教會做如下管理工作:服侍照顧病人和給予救助以及管理其他事項譬如生活必需品。」 [6] 教會全體,通過投票表決,有權設立執事或廢除執事。該綱領特別指出,不存在更高的教會權威或民事權威,有權力來選擇執事。 成員需要「個人的和公開的表白,聲明上帝在人靈魂上工作的方式」。 [7]
統治
編輯該綱領定義並建立一個公理政體,即教會獨立於任何更高的教會權威,並且各教會之間互相獨立。 它肯定了以下權力:選擇執事,批准成員,監督或開除成員,或恢復那已經被開除的教會成員。[8]
雖然很明顯,沒有一個教會的權力高於另一個,該綱領肯定,在教會的彼此關係中存在一個教會團體。
當內部糾紛不能在教會內解決時,那個教會,照其自己的要求,可以召集附近教堂的理事會聽取爭議並提供非約束性建議,該教會成員可以投票決定行還是不行。
六種方式說明教會聯合的認定:[9]
1.為各方的福利而提出辦法
2.可向其他教會諮詢任何問題,只要那個教會對於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經驗或資訊。
3.監督另一個教會,甚至召集鄰近教堂的主教,並停止違規教會在教會團體中的交通
4.允許成員充分參與或與另一個教會的交往
5.當一個成員因暫時性或永久性遷移進入一個新的教會時,要發給他推薦信,
6.財政支持對貧困教會
該聲明對於今天的教派政體有一些實際的影響。例如,基督聯合教會(the United Church of Christ)、 統一世界教會(Unitarian Universalist churches)及其他一些清教徒教會傳下來的 現代教會,
這些教會繼續主張公理政體作為他們當地教會的組織形式,卻也創立了大型宗派管理部門,用來進行宗派間監督及促進宗派內部之溝通的工作。 當一些教會在一神論的爭論中成為一神論者,他們一直堅持公理政體。 這政體繼續深刻地影響了美國一神教協會的政體和組織形式,反過來,也認為,雖然該組織的政體和組織形式,與1648年簽署的檔在神學上是根本不同的,但在政體上仍有很多相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