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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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纲领》(1648年8月)是新英格兰殖民地公理会早期信仰告白。这个纲领是因麻塞诸塞州议会的请求,由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主教会议,于1648年8月起草的。
因为当时长老会在英格兰处于优势地位,而殖民地当地的长老会成员,譬如罗伯特博士也积极活动,所以新英格兰政府想要发表一份正式的政体声明和信仰告白。
除了教会组织的相关条款外,该声明赞同英格兰教会的威斯敏斯特信条,却不支援被朝圣者和清教徒推崇的现有公理会式的教会治理模式。
纲领提出“没有教会像公理会那样有序地在一个地方聚会”,这表明聚会本身是是教会权威的最高水准。 [1] 整个18世纪,在康涅狄格州和麻塞诸塞州,剑桥纲领仍然是标准模式,直到1708年赛布鲁克纲领出现。
它在政府权力和公理会权力之间作了明显的区分。 因为民事地方法官必须遵循一个基督徒的生活,同时他确实有权力召开教会主教会议,为的是警告某个教会或把它从教会团体中开除出去,所以民事地方法官应当没有权力治理教会本身,或迫使人们去参加教会。
很痛心地说,虽然该纲领表示,教会的治理并没有站在民事治理的对立面。但是,这种政教分离与19世纪美国的情况大不相同。例如,该纲领坚称,“偶像崇拜,异端,亵渎......公开鄙视讲道,亵渎主日......诸如此类的现象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且要受到民法制裁” [2]
形成
编辑该声明的注脚大量引用圣经达308处,作者希望说明他们对于聚会的理解,他们所理解的聚会映射撒拉和亚伯拉罕的家庭,那是第一个自由的教会. [3]
按照这个模式,自由教会被理解为是要引出一个契约。该契约定义谁可以成为成员,他们要做什么,他们彼此如何关联,以及当地居民在契约中的联合,而那个契约创建了自治的教会。
该纲领的论述分为17章: [4]
1.教会治理的形式; 这种形式是独一的,不可变的,是用文字来描述的。
2.广义上的天主教教会性质和狭义上特定有形教会的性质。
3.有形教会的重要性,从质和量两方面考量
4.有形教会的形式和教会契约
5.教会权力的归属
6.教会官员,特别是牧师和教师
7.执政的长老和执事。
8.教会官员的选举。
9.人事的任命和执行。
10.教会的权力和长老的权力。
11.教会管理人员的维护。
12.教会成员的入会资格。
13. 教会成员的转换、推荐和除名。
14.逐出教会和谴责会友。
15.教会之间的交通融合。
16.主教会议。
17.民事地方法官在宗教事务中的的权力。
前言论述了关于1646年威斯敏斯特信条除治理以外的方方面面,在治理方面只有三个章节意见不同。 它还强调,这是不以任何方式鼓吹英国教会治理中的分立,改变,或革命。
教会的边界
编辑教堂本身被定义为:“一个由被呼召的圣徒所组成的团体,它被一个圣约联合成一体,目的是为了对神公开崇拜,在主耶稣的团契中彼此教导”。[5] 第7章 设立长老,他们看守教会的边界,确定团契的成员,逐出侵犯者,引导并领导教会的管理,监督会众和执事,照顾教会临时性的动产,管理钱财,支付给牧师和穷人。 第三类被包括在官员部分,即“古代的寡妇......为教会做如下管理工作:服侍照顾病人和给予救助以及管理其他事项譬如生活必需品。” [6] 教会全体,通过投票表决,有权设立执事或废除执事。该纲领特别指出,不存在更高的教会权威或民事权威,有权力来选择执事。 成员需要“个人的和公开的表白,声明上帝在人灵魂上工作的方式”。 [7]
统治
编辑该纲领定义并建立一个公理政体,即教会独立于任何更高的教会权威,并且各教会之间互相独立。 它肯定了以下权力:选择执事,批准成员,监督或开除成员,或恢复那已经被开除的教会成员。[8]
虽然很明显,没有一个教会的权力高于另一个,该纲领肯定,在教会的彼此关系中存在一个教会团体。
当内部纠纷不能在教会内解决时,那个教会,照其自己的要求,可以召集附近教堂的理事会听取争议并提供非约束性建议,该教会成员可以投票决定行还是不行。
六种方式说明教会联合的认定:[9]
1.为各方的福利而提出办法
2.可向其他教会咨询任何问题,只要那个教会对于这个问题有更多的经验或资讯。
3.监督另一个教会,甚至召集邻近教堂的主教,并停止违规教会在教会团体中的交通
4.允许成员充分参与或与另一个教会的交往
5.当一个成员因暂时性或永久性迁移进入一个新的教会时,要发给他推荐信,
6.财政支持对贫困教会
该声明对于今天的教派政体有一些实际的影响。例如,基督联合教会(the United Church of Christ)、 统一世界教会(Unitarian Universalist churches)及其他一些清教徒教会传下来的 现代教会,
这些教会继续主张公理政体作为他们当地教会的组织形式,却也创立了大型宗派管理部门,用来进行宗派间监督及促进宗派内部之沟通的工作。 当一些教会在一神论的争论中成为一神论者,他们一直坚持公理政体。 这政体继续深刻地影响了美国一神教协会的政体和组织形式,反过来,也认为,虽然该组织的政体和组织形式,与1648年签署的档在神学上是根本不同的,但在政体上仍有很多相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