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徒刑罰令
匪徒刑罰令(日語:匪徒刑罰令,ひとけいばつれい)為台灣總督府為鎮壓台灣人民的武裝抗日活動,於1898年發布之法令。
匪徒刑罰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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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通稱、簡稱 | なし |
編號 | 明治31年律令第24號 |
種類 | 刑法 |
效力 | 實效性喪失 |
概要
編輯此「刑罰令」與普通法律上的刑法法條完全不同。此法令針對台灣人民的武裝反抗,將反抗之人看作「匪徒」;而所謂的「匪徒」,是指不問目的是什麼,凡聚眾行使暴行或脅迫者,一概視為匪徒。根據這個刑罰令,匪徒首謀或指揮者處以死刑,附從者處以無期徒刑;但如果涉及到「對抗官吏、軍隊、破壞建築物、船車、橋梁、通訊設施、掠奪財物、強姦婦女」等情節,則不論首從,悉數處死,且未遂犯視同正犯。藏匿匪徒或幫肋匪徒逃脫者,也會被處以有期徒刑。
參見
編輯- 匪徒刑罰令(日語維基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