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徒刑罚令(日語:匪徒刑罰令,ひとけいばつれい)为台湾总督府为镇压台湾人民的武装抗日活动,于1898年发布之法令。

匪徒刑罰令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通稱、簡稱なし
編號明治31年律令第24號
種類刑法
效力實效性喪失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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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刑罰令”與普通法律上的刑法法條完全不同。此法令針對台灣人民的武装反抗,將反抗之人看作“匪徒”;而所謂的“匪徒”,是指不問目的是什麼,凡聚眾行使暴行或脅迫者,一概視為匪徒。根據這個刑罰令,匪徒首謀或指揮者處以死刑,附從者處以無期徒刑;但如果涉及到“對抗官吏、軍隊、破壞建築物、船車、橋梁、通訊設施、掠奪財物、強姦婦女”等情節,則不論首從,悉數處死,且未遂犯視同正犯。藏匿匪徒或幫肋匪徒逃脱者,也會被處以有期徒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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