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型經濟Participatory economics,簡稱parecon)是一個還在設想階段的經濟體制。該體制通過平等參與來作經濟決定,引導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和消費。該體制的目標是替代當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央計劃經濟體制。最早由美國的政治活動家、理論家邁克爾·阿爾伯特(Michael Albert)和分析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羅賓·漢內爾(Robin Hahnel)在80-90年代提出和發展。

參與型經濟的基本價值觀是在參與的範圍內落實平等、團結、多元和實際上自我管理的原則。建議主要通過以下原則和機構實現這些目標:

  • 勞動者和消費者協會通過自我管理來決策;
  • 綜合、平衡的工作
  • 根據個人作出的努力和犧牲決定報酬
  • 參與性規劃

阿爾伯特和漢內爾強調,參與型經濟作為一個另類經濟理論,必須和同等重要的政治、文化和血緣方面的另類遠見一併存在。Stephen R. Shalom已經開始了「參與政治」(稱為"parpolity")方面的研究。有些無政府主義人士還討論了在政治領域、多文化主義和女性主義領域的家庭和兩性關係方面的未來可能。

在漢內爾的社會主義模式中,每個人需要經常將信息(包括未來的消費意願)通過網絡收集起來,用於經濟決策,人人都能成為生產合作者、消費合作者。

參與型經濟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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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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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型經濟的主要論點之一,是人在社會經濟決定過程中應該有和自己受影響成正比的發言權。例如,如果一張桌子是某個人自用的,那麼他應該對該桌的組織有全面控制(在對他人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前提下)。同樣的邏輯意味着,在更廣泛的社會互動情況下,決策權將更分散在受影響較大的人中。比如漢內爾舉污染的例子:

「如果只有華盛頓二區居民受到釋放污染物的影響,那麼有關區域是華盛頓二區。如果代表華盛頓全體居民的聯邦認為污染影響全城居民,那麼有關區域就是華盛頓全城。上述年度規劃程序,假設的是遭受不良後果的只有目前該地區居民。雖然有些污染物來是這樣,另一些污染則轉嫁很多代價到後代的頭上。所以後代的利益必須也在長期過程中,通過一個積極環保運動得到保護..." 」[1]。」

這一決策原則通常稱為自我管理。 該原則在參與型經濟中取代了主流經濟思想中的經濟自由概念。參與型經濟作者們認為後者不足並且有誤導傾向:它不能在人們自由衝突的情況下提供有用的指導,而且其模糊性被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理論家們濫用。在《政治經濟入門》和《經濟正義與民主》兩本書裡,漢內爾對米爾頓·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等人的的主流經濟概念提出了批判。漢內爾說:「弗里德曼說人們應該控制自己的經濟生活。該構思的第一個毛病是,它把所有有關的問題解決歸結到建立一個沒有具體說明的產權制度上......第二個毛病,弗里德曼和其他資本主義的擁護者雖然鼓吹經濟自由,他們很少說什麼是好或壞的產權制度......他們完全沒有討論發展一個評價產權分布好壞的標準 [2] [3]」。

消費者和生產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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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參與型經濟中,經濟決策需要靠有很多人參加的消費者、生產者協會來實施。這相當於勞動者委員會.

建一個兒童遊戲場這類的地方決策,可以由本城本區的消費者協會,在與全城甚至全國的生產者協會協調後做出。事關全國的決定,比如建一個高速大規模交通系統,則要由全國消費者協會、與材料來源地、全國甚至國際的生產者協會協調決定。

生產者協會大概要對應於各個工作場所的協會。各個工作場所協會從小到大,按照地域結構逐步組織起來。

努力和犧牲決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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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型經濟的提倡者們認為:根據個人的出身、財產或智力情況決定報酬是不公平和無效的。他們建議經濟獎勵應該以個人做出的努力和犧牲為原則。所以,從事危險、不舒服而且沒有權力的礦工應該比坐辦公室的小時工資要高。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做礦工的時間,從而把高危險和艱苦的工作勞動分散給更多的人。

上述原則需要給予人們一定的豁免餘地。 參與型經濟建議:對不能工作的殘障人士、兒童、老年人、病人和在合法過渡情況中的工作者,可以根據需要支付報酬。然而,參與型經濟學假設每個成人在收取報酬的同時有為社會做有益工作的義務,前提是社會提供個人免費醫療、教育、技能培訓、和自由選擇平衡的就業工作。

所有勞動者的工資起點是全社會產品公私產品的消費權平均分配。在這個起點上,考慮到個人消費嗜好不同,私人支出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量會反映勞動者個人在平衡工作和消閒時間上的選擇,同時反映別人對他們工作努力程度的評價。

對經濟規劃的意見和反覆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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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規劃期開始,一個校正調解委員會以去年的數據為指導,預計的社會邊際機會成本、最終所有商品、服務、資本貨物、自然資源和各類勞動,宣布"參考價格"。以此為指導,社會成員提出個人消費建議,並參與制定街道、區、城市和聯邦一級的消費建議。與此同時,勞動者協會、工業協會和生產組織作出關於本組織產出和所需投入的提議。 調解委員會將據此計算超出的需求或者供給,調整為每個最終產品或服務的參考價格。每個消費者和工作者協會參考新價格重新修訂建議。如此反覆校正,直到達成一個公認可行的,供求平衡的計劃。

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極端透明的原則運行,只有在相關協會的指導下作有限調解的權力。真正決定製訂和實施計劃,要在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協會之間進行。

就業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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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中總有一些任務和工作比別的更舒適、更有權力。為了實現公平分配勞動,參與型經濟建議每個人從事一套不同的工作組合,在舒適和權力程度上達到平均水平。 例如,一個人在上述調解委員會幹了一年之後,可能回到鋼鐵廠或選擇一個其他環境較差的場合工作一年。這樣他的總工資和其他人一樣,而且保證不會有協調人員的特權階級出現。

參與型經濟和其他經濟體系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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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對另類經濟的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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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場和理性選擇理論學者等認為,任何非市場經濟的辦法都不能提供足夠的經濟誘因。例如,米爾頓·弗里德曼說除了市場經濟他不認為有任何因素能隨着時代進步刺激生產創新;而且靠中央計劃來猜測商品和服務的需求和價值是非常困難的,不如讓價格自由浮動靠市場決定。然而,參與型經濟並不屬於中央計劃的經濟體制。

評論家們還認為,對參與型經濟的來說,獎勵的問題不止上述。如果根據個人的努力和犧牲而不是根據產量支付報酬的話,單個勞動者很可能為了報酬而想方設法顯得努力,甚至不惜帶來減產。 整個勞動單位的情況也一樣,因為多產不一定多得。這樣,除非校正調解委員會建立強制的生產目標(例如在前蘇聯),全社會的勞動生產力將再度下降。 第三個問題是灰色市場和黑市的存在。如果個人不能在現有經濟體制內大大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其消費需要不能得到消費者和生產者協會批准的話沒,他們將把主要精力轉向灰色和黑色市場經濟上。

參與型經濟學家阿爾伯特認為,無論從道義還是經濟誘因方面考慮,人所得到的經濟報酬只能基於其有益的努力和犧牲...數額應反映支出的努力,而非產品價值。 弗里德曼和許多微觀經濟學家不同意這個說法,認為工資的價值應反映勞動增加的價值和勞動者的技能;否則社會很難吸引人去做需要高等技能的工作比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甚至演員。因此,他們的結論是,參與型經濟的獎勵結構,將導致社會主要產低技術含量的工作,加上很少的劣質醫生、工程師等。

參與型經濟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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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誘因方面,漢內爾主張參與型經濟不是中心規劃經濟:「兩者的決策程序和獎勵制度都完全不同。最重要的是它與激勵機制相容:『參與者有如實舉報的動機,而不是謊稱自己的能力或喜好』」[4]。漢內爾還詳細討論了參與型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在鼓勵創新方面的對比[5]:所謂創新結果往往是累積創新的成就,一般不能合理地歸於某個人。在資本主義經濟中、專利法、知識產權行業結構市場進入障礙從體制上保障了少數人收取不成比例的高報酬,同時確保新技術和技術行業的緩慢分散。個人的分散技術和新技術的出現緩慢。漢內爾指出,與此相反,『參與型經濟內的所有革新將被立即提供給所有企業,所以不會有任何靜態效率損失』」[6]

阿爾伯特和漢內爾同時也對中央計劃經濟理論和實踐進行了詳盡批判。但他們認為,儘管中央計劃經濟的實踐結果實在差勁,這也不能證明資本主義體系的優秀。對資本主義漢內爾概括為:「資本主義加劇了偏見,儘管能量巨大卻是有史以來最不平等的經濟體系,不符合經濟和政治民主。在當代自由市場經濟占上風的時候,很有必要對其組織一個清醒評價,一對一地回應弗里德曼 [7]」。

參與型經濟研究者們認為上述泛泛批評錯誤的原因之一是,和歷史上的中央計劃經濟實例相反,參與型經濟提倡用價格信息及其調整來反映成本與效益的有機組成。漢內爾強烈反對弗里德曼從先驗角度否認另類解決的可能:

弗里德曼的證明是先假設一個最好的協調經濟活動方法。他說,「只有兩個方法有能力協調價值百萬元的經濟活動:使用強制方法的中央指揮和自願合作的市場手段。...參與型經濟允許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人與受後果影響成比例地分享決策權」。因為採用的手段是參與計劃而不是市場,弗里德曼就狡辯說這一定屬於「強制的中央指揮」。如果看了第8、9章之後你發現參與計劃顯然不是通過強制的中央指揮,那麼即使你不喜歡這個方案,也得承認弗里德曼「只有兩個方法」的聲明是錯的[8]

對市場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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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型經濟研究者認為市場經濟是不公正和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一次典型的市場交易只考慮買賣雙方的直接利益,其他可能受到後果影響的人卻沒有發言權。買賣煙草一類高度致癮的物品,有利於賣方,也有利於買方 (至少在短期內)的利益。由於這個交易帶來的社會問題、醫療等代價卻主要由交易外的其他人來負擔。同樣,當汽車廠家用造成污染的工業程序大規模生產、分配和銷售使用化石燃料的車輛,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經濟學上的共有資源)枯竭的代價也是由交易之外的社會來承擔。致癮物和汽車的市場價格並不包括這些經濟學上稱為外部效應的額外代價。額外代價相當大的話,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們無論怎麼計算也不可能再提高經濟的效率,因為這種情況下市場價格根本不能準確反映機會成本。

和參與型經濟相反,主流經濟學認為,外部效應的問題能在很大程度上用Pigovian稅(對具有外部效應的產品和服務加稅)解決。如果把稅定為稅後成本正好等於產品的社會成本、生產費用與外部效用之和,那麼該產品的生產會趨向於社會最佳水平。主流經濟理論普遍傾向淡化負面的外部效應。據漢內爾觀察:「越來越多的主流外經濟學家質疑這個假設,越來越多由懷疑傾向的人敢於提出:顯著的外部效用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如E. K. Hunt所說,外部效應是普遍而不是個別,所以市場經濟(除了善意的看不見的手)還有一隻惡意的「看不見的腳」 ,踢着我們遵循與社會最佳效率不一致的生產結果[9]」。

阿爾伯特和漢內爾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中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使用Pigovian稅(有些時候作為綠色稅收出現)或者發放污染許可,比用強迫命令控制要好得多。不過,在美國大學教生態經濟學的漢內爾認為,在市場經濟中可以預見企業將儘量避免"污染者付費原則",把自己的污染負擔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在獎勵方面,這有積極的一面,因為這會使消費者認識到"髒"消費的實際價格。然而,這種稅制也有倒退的一面:稅收研究表明:最後污染代價有很大一部分由窮人承擔。「換句話說, 與累進稅相反,許多污染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不平等」[10]

因此漢內爾建議污染稅應與社會保障稅等的減少掛鉤。最後,他辯稱Pigovian稅加上市場經濟學家提出的其他相關補救措施,還是沒有從份解決外部效應的問題。他認為這些做法不能達到精確的社會成本評估:

對污染的市場經濟糾正,只會導致產生最有效的污染量,和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滿足--如果稅率與污染受害人受害程度相符的話。但市場缺乏對污染者和污染受害人的激勵因素,所以沒有可靠的辦法計對污染者合適的稅率。在污染者和污染受害者之間產權模糊的問題、眾多受害者間的免費搭車問題、很多不同程度輕度受害者之間維持有效聯盟的交易成本問題、 綜合起來導致市場體系不能從受害者一方取得準確信息,即使取得也不能採取有效措施[11]


其他人辯解說, 有時候市場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估計污染稅方法,如果沒有了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解決,人們就很難取得足夠信息來估計外部效應。一個靠市場解決的方法是美國環保署在90年代採取的拍賣"污染許可證",(參見Tim Harford的書《臥底經濟學家》)。環保署的問題是:除了發電廠,沒人知道降低硫排放的成本到底多高;而發電廠因為缺乏經濟激勵,又不會如實相告。環保署不知道該收多少污染稅,於是就決定把外部效應變成一個公開拍賣的「二氧化硫排放權」,發電廠必須購買與其排放相應的排放權。結果,環保署發現拍賣的價格出奇的低--說明降低硫排放的成本比先前估計要少得多。 這個過程中,環保署不是試圖估計二氧化硫對環境污染的經濟價格,而是定一個可以允許的二氧化硫總量,然後讓市場去決定其實現價格。

對私有人產權和公司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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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型經濟的提倡者說,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是私人所有制,賦予每個人隨心所欲處置其財產的權利。然而有些處置決定卻可能對別人產生預料之外的影響。

這個概念延伸到公司財產。公司非自然人,沒有生死,因此有能力把自己的權力和影響無限繼承下去。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一系列法律方面革命造就了和公民同等權利的公司法人概念。

同時,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業主(自然人或法人),有權對公司隨心所欲,而外人則沒有對其進行干涉的法律依據。市場經濟學家們也承認,不是所有消費者都可以通過買賣其產品、服務甚至股票來影響一個公司的運行。參與型經濟的倡導者們進一步指出,即使這種影響也是有限的,而且消費者的集體組織在市場環境中難於實現。國家為了大眾利益而出面干涉更是不大可能的--他們舉經濟世上的例子證明實際往往是倒過來:大公司依靠其龐大的經濟力量,通過遊說立法和政策干涉國家政府的決定來實現自己的利益,而且經常通過賄賂和為支持自己的政治家花巨額資金競選造勢。例如通用汽車公司有口號聲稱「對通用好的就是對美國好」。更甚者有財團支持的政變,雖然弗里德曼聲稱大規模的公司影響只有在國家嚴重干擾經濟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參與型經濟的倡導者們認為,這類公司追求權力、以權謀私行為對廣大社會成員是不利的。

和其他社會主義運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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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型經濟的主張者說,其四大要素必須在一切討論和決策過程中實現最低的等級區分和最高的透明度。這種經濟模式旨在消除經濟決策中的秘密,鼓勵友好合作和相互支持。

雖然參與型經濟學屬於左翼無政府主義者的政治傳統,它被形容為特別避免了少數智力精英或者「管理者階層」的出現--這類階層被認為是20世紀共產主義國家經濟落入的陷阱。然而,這種「工作場所的民主」自我管理的草根民主制度是由世界產業工人首創的。

參與型經濟本身並不旨在提供全面的政治制度,但其實際執行則顯然取決於相應的政治制度。雖然參與型經濟中把許多生產和消費變得地區化,該制度本身並不排除規模經濟.

目前有少數幾個工作場所是按照類似參與型經濟的原則組織的: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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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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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pp. 198-200, Hahnel, Routledge, 2005
  2. ^ 經濟正義與民主:從競爭合作」頁. 49、Hahnel,Routledge,2005
  3.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pp. 49, Hahnel, Routledge, 2005
  4.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p. 221, Hahnel, Routledge, 2005
  5.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pp. 241, Hahnel, Routledge, 2005
  6.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pp. 240, Hahnel, Routledge, 2005
  7.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ch. 4, Hahnel, Routledge, 2005
  8.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pp. 81, Hahnel, Routledge, 2005
  9.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85
  10. ^ Economic Justice and Democracy: From Competition to Cooperation, 274
  11. ^ Robin Hahnel, (2004).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in a Participatory Econom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ccessed 2006年2月13日.


外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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