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本可維持產量是指在不減少自然資本基礎本身的情況下能夠獲取的生態產量,即隨着時間的推移,能將生態系統服務維持在相同或增加的水平下所產生的盈餘。該術語僅用於真正意義上可再生資源,因為不可再生資源的開採總是會減少自然資本。給定資源的可維持產量通常會隨着生態系統維持自身的需要而變化。例如,對於最近遭受了枯萎、洪水火災森林,就需要更多的自身生態產量來維持和重建成為成熟的森林,可維持產量可能就會降低很多。可維持產量一詞最常用於林業漁業地下水

漁業管理利用持續漁獲量的概念來確定可以捕撈多少魚,從而使魚種群保持可持續。

可維持產量是可持續森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林業中,它是指在不降低種群生產力的情況下可能的最大採伐量。森林可持續產量的理念已從單純的產出轉向包括維持生產能力和維持森林植被的自然更新能力[1]

該概念在漁業管理中也很重要,一般稱為持續漁獲量。持續漁獲量定義為在不減少魚類資源基礎的情況下可捕撈的魚的數量,最大持續漁獲量定義為在給定環境條件下可捕撈的魚的數量。[2]在漁業中,基本的自然資本或未開發種群必定隨着開採而減少,同時生產率提高。因此,持續漁獲量在自然資本及其生產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產量的範圍內。[3]由於每個動態生態環境和其他與漁獲無關的因素,都會導致自然資本及其生產率的變化和波動,確定持續漁獲量可能非常困難。[2]

用於地下水時,其定義是單位時間內的安全取水量,超過該數量,含水層就有超采甚至枯竭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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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iersum, K. Freerk. 200 years of sustainability in forestry: Lessons from histor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May 1995, 19 (3): 321–329. ISSN 0364-152X. doi:10.1007/BF02471975 (英語). 
  2. ^ 2.0 2.1 Ricker, W.E. Compu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Biological Statistics of Fish Populations. Bulletin of the Fisheries Research Board of Canada. 1975, 191. 
  3. ^ Reynolds, John D.; Mace, Georgina M.; Redford, Kent H.; Robinson, John G. Conservation of Exploited Spec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10-18 [2022-05-05]. ISBN 978-0-521-78733-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