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衛·布瑞利
大衛·布瑞利(英語:David Brearley,一位稱「Brearly」,1745年6月11日—1790年8月16日)曾擔任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法官,是新澤西州參加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的5位代表之一,也是會議中組成的「推遲問題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n Postponed Parts)的主席,並最終在制訂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上簽字[1]。
大衛·布瑞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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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新澤西省梅登黑德 | 1745年6月11日
逝世 | 1790年8月16日 新澤西州特倫頓 | (45歲)
國籍 | 美國 |
母校 | 普林斯頓大學 |
生平
編輯布瑞利是一名反對議會專制主義者。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布瑞利擔任新澤西州芒茅斯縣軍隊上尉[2]。此後他升任陸軍上校。在1776年至1779年之間,他鎮守在大陸軍的新澤西防線(New Jersey Line),並參加布蘭迪萬戰役、日耳曼敦戰役和蒙茅斯戰役。
1779年退役後,他繼任羅伯特·莫里斯成為新澤西州最高法院主法官。之後他在著名的霍姆斯訴沃爾頓案(Holmes v. Walton, N.J. Supreme Court, 1780)中,主張司法官有權威去去決定一部法律是否違反憲法[2]。1789年,布瑞利離任。
在1787年召開的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上,布瑞利擔任推遲問題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旨在解決所有推遲予以討論的問題,並負責主持制定最終文檔[3]。這個委員會討論了一系列與稅賦、宣戰、專利和版權有關的問題以及與印第安土著部落之間的關係和由本傑明·富蘭克林提議的有關稅收法案只能由眾議院提出這一妥協等。他們處理的最大問題與總統選舉有關,詹姆斯·麥迪遜之後也是在委員會助力下起草最終妥協方案[4]。他們修改了此前的選舉團選舉總統的方案,並對麥迪遜認為「20次會有19次出現」的:「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應該如何決定總統人選」給出了解決方案。該委員會也將總統任期從7年縮短到4年,並允許連任;把彈劾案件的審判權由法院改為參議院。他們還設立了副總統一職,其唯一的作用,只是在總統無法履行職責時,代理其職務以及主持一些參議院的日常工作。委員會還將一些重要權力從參議院移交給了總統,如任命大使和締結條約等(但均須參議院批准[5])。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上簽字後,布瑞利領導新澤西州委員會批准了憲法。
1789年,布瑞利成為美國選舉人團成員;並在1789年9月25日,經總統喬治·華盛頓提名,擔任第一任美國聯邦法院新澤西州地區法院法官[6]。1789年9月25日,這一任命經參議院批准並於次日生效。數月後,他因病在任上去世[2]。
去世及紀念
編輯在新澤西州的肯納爾沃斯堡,有一所以他命名的中學,稱為「大衛·布瑞利中學」。在威斯康辛州的麥迪遜市中也有一條以他命名的「布瑞利街」。
參考
編輯- ^ David Brearley 1763-1790. colonialhall.com. [2013-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3).
- ^ 2.0 2.1 2.2 Wright, Jr., Robert K.; MacGregor Jr., Morris J. David Brearly. Soldier-Statesmen of the Co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E302.5.W85 1987: United States Army Center of Military History. [2013-04-19]. CMH Pub 7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5).
- ^ Stewart, David. "The Summer of 1787". p207
- ^ Stewart, David. "The Summer of 1787". p209
- ^ Stewart, David. "The Summer of 1787". p212
- ^ Biographical Directory of Federal Judges Brearley, David. Federal Judiciary Center. [2013-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6).
司法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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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新創立 |
美國聯邦法院新澤西州地區法院法官 1789年9月25日 – 1790年8月16日 |
繼任: 羅伯特·莫里斯 |
外部連結
編輯- Biography
- From NARA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Colonial Hall Biograph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David Brearley at Find a Grav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