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遠良(1955年3月),男,漢族,遼寧建平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9月畢業於遼寧大學外語系俄語專業,大學畢業後在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工作,1982年回到遼寧省朝陽地區任職。曾任中共朝陽市雙塔區委副書記、區長,中共朝陽市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中共遼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統戰部部長,遼寧省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遼寧省政協秘書長、副主席。2018年退休[1]

2022年4月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9月30日,遭到開除黨籍處分[3]。10月29日,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孫遠良作出逮捕決定[4]。2023年2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承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孫遠良以向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

2024年5月9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遠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書認定,孫遠良利用遼陽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9億餘元。退休後依然利用原任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816萬餘元。孫遠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有主動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理,但鑑於其有主動交待的行為,依法從輕處罰,故做出以上判決[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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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资料: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孙远良简历(图). 中國經濟網. 2013-02-27 [2020-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6). 
  2. ^ 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孙远良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6). 
  3. ^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6). 
  4.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远良决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10-29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6). 
  5. ^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孙远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02-28 [2024-0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3). 
  6. ^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華網. [2024-0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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