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 (法國)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1月19日) |
市鎮(法語:commune,法語發音:[kɔmyn] (ⓘ))是法國最基層的行政區劃,一個市鎮一般對應於一個村或鎮。它們的面積,特別是人口有時相差懸殊(人口最多的巴黎擁有兩百萬以上的居民,而最少的只有一人)。目前法國共有36783個市鎮(其中214個位於海外),它們覆蓋了全部法國國土(除了瓦利斯及富圖納群島,以及少數幾個沒有常住居民的領土之外)。
法國市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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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基層政體 |
位置 | 法國 |
數量 | 34,965 (列表)(2021年1月) |
人口 | 1 (羅什富爾沙) – 2,175,601 (巴黎) |
面積 | 0.04 km2 (卡斯泰爾莫龍達爾布雷) – 18,360 km2 (馬里帕蘇拉) |
本級政府 | 市議會 |
上級 | 省 |
地位及行政
編輯儘管人口和面積不盡相同,所有的法國市鎮(除了巴黎)都擁有同樣的行政結構及法律權能。市鎮由一個市議會管理,其成員每六年由普選產生。市議會在內部選舉產生市長,其主要職責是執行議會的決定及委任和管理副市長。市議會的議員由該市人口數決定,最少為7名。議會的討論是公開的,但只有議員能夠發表意見。
市鎮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公法法人,擁有自己的預算。該預算來源於土地稅(徵收於業主)以及職業稅(徵收於自由職業者、商人以及企業)。市鎮負責地方行政,如水資源管理、駕駛執照等。而市長主管戶籍身份,如出生、婚姻、離異、逝世等事項,他同時也握有公安權力(巴黎例外,該職責由國家直接管轄下的公安局長擔當)。
三個人口最多的市鎮(巴黎、里昂及馬賽)還被進一步分割為市區。其權責更小,如它們沒有自己的預算。
市鎮的權限由行政區總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的法律和章程部分界定。其法律部分,根據1996年2月21日法;以及其章程部分,根據2000年4月7日法令(編號n° 2000-318)分別替代了(除了人事部分的)市鎮法典(Code des communes)的相應部分。
歷史
編輯「市鎮」是於1789年12月14日,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了統一法國的行政劃分而與省和區同時創建的。它大致對應於一個堂區(paroisse)、鎮(bourg)或是村(village)。
「市鎮」這個詞由國民公會共和曆2年霧月10日(1793年10月31日)法案引入現代行政區劃術語:「國民公會依據一名成員的提議,宣布市、鎮及村的命名作廢,由市鎮取而代之。」當時的市議會成員由納稅人普選擔任,而對於市長的任命,在大城鎮是由中央政權控制,而小城鎮則由省長負責。
1884年4月5日市鎮管理法規定市議會由直接普選產生,議會駐於市鎮首府,並由議會成員選出市長領導。自第五共和以來,市議會的任期為六年,定期選出。
統計數據
編輯市鎮的數量
編輯法國共有36785個市鎮,其中36571個在本土,214個在海外。這個數目比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多,如德國有大約13000個市鎮(Gemeinde),西班牙(municipio)和意大利(comune)分別約8000個,而英國沒有相似的區劃。
在法國沒有非建制地區,意即國土全部直接被劃分到市鎮,地方行政權力也由市鎮掌握。僅有以下地區例外:
- 瓦利斯及富圖納群島,由三個王國共治
- 法屬南方和南極洲領地
- 克利珀頓島
人口
編輯數據來源於1999年人口普查
法國本土市鎮人口中值為380(作為比較,比利時市鎮人口中值為11265,意大利2343,西班牙564),平均人口1542。
法國本土有31927個市鎮人口數少於2000(占總人口的25.3%),3764個市鎮介於2000人與1萬人之間(25.5%),762個介於1萬人至5萬人(25.3%),102個介於5萬人至20萬人(14.4%),10個大於20萬人的城市(8.9%)。此外,1萬多市鎮不足200居民。
在法國本土,人口最多的市鎮是巴黎(2,125,246人),人口密度最高的是勒瓦盧瓦-佩雷(Levallois-Perret,上塞納省,22,199人/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小的城市市鎮(commune urbaine,指擁有超過2000人,並且各住房間距不大於200米的城鎮)是阿爾勒(Arles)(羅訥河口省,67人/平方公里)。
有六個市鎮在1916年凡爾登戰役中完全被摧毀,並且從未修復,沒有任何居民。它們作為「為法蘭西而亡」的市鎮,仍保留建制,並由三個成員的市議會管理,這些議員由默茲省省長任命。在這六個市鎮之外,德龍省的羅什富爾沙(Rochefourchat)只有一個居民。
面積
編輯共同體
編輯某些市鎮的權職同時也會轉交給市鎮公共合作組織(又譯「共同體」)。
絕大多數的法國市鎮(90%)人口數小於2000,為此曾經有設想通過合併的方式減少市鎮數量。這個設想體現於1971年7月16日法(稱「馬塞蘭法」),這種模式可以由合併產生全新的市鎮,或者賦予合併後的各市鎮分別以「首府」或「從屬市鎮」(commune associée)的地位。該法案設想將10000個舊市鎮合併成為3500個新的市鎮,而直至1982年,只有1952個市鎮參與合併成為810個新市鎮。
更多的小市鎮傾向於保留自己的特權,代之以將它們託付於「市鎮間合作公共機構」、各「混合經濟體」或者各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