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照舊時指官府所發的文字憑證,今指由行政主管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依法發給的准許從事某種行業工作或特殊活動的正式憑證,是許可證的一種形式,如施工執照、駕駛執照營業執照[1][2]

1933年南京市政府工務局發建築執照,南京市博物館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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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朱子南,王永健,卞兆明,尤振中等. 《中国文体学辞典》. 長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 1988. 
  2. ^ 肖蔚雲,姜明安,寶音胡日雅克琪,魏定仁.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