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條約
《拉薩條約》(英語: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ibet)是於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9月7日英國入侵後與西藏代表簽定的條約,當時清朝政府並沒有在條約上簽字。但清朝與英國雙方隨後簽定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括附約《拉薩條約》。
類型 | 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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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拉薩 |
背景
編輯英國希望能擴張貿易跨過喜馬拉雅山進入中亞與清朝,在1876年簽訂的《煙台條約》中,英國從清朝取得進入西藏的權利,但是西藏政府認為中央中沒有西藏的代表參與簽訂《煙台條約》,於是逕自拒絕英國人入境,並於1890年加強西藏-錫金邊界的防衛,防止英國人入境。後來中國與英國再簽《中英藏印續約》,西藏認為1893年簽訂的續約也應無效,仍然拒絕英國人入境。[1]:41-42
1903年12月英國終於派遣榮赫鵬(Francis Younghusband)武裝入侵西藏,1904年3月31日英屬印度陸軍和據守曲美辛古的藏軍交火,運用機槍大炮殲滅700多人。4月中旬,英軍進入了江孜地區,面對江孜宗山堅固的防禦工事,英軍從印度調來了4000多名援軍和8門大炮,以及大量先進的穿甲炮彈血洗藏軍。7月7日,英軍攻陷江孜宗山。8月3日,占領了拉薩,十三世達賴喇嘛途經青海逃往蒙古。清政府革去了達賴的名號,命九世班禪曲吉尼瑪(22歲)代替達賴名號,但班禪不接受。英軍在拉薩大肆劫掠,搶走了許多珍貴的文物和經典。1904年(光緒三十年)7月28日,統帥英軍入藏的上校榮赫鵬,與西藏哲蚌、色拉、噶爾丹三大寺的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簽訂了《拉薩條約》。達賴臨走前指定的代理攝政龍布嘉措也在《拉薩條約》上蓋上了達賴喇嘛的印章。在拉薩的駐藏大臣當時在場,但並未在條約上簽字。[1]
條約內容
編輯《拉薩條約》共有10款,主要為:
後續發展
編輯條約送北京後,清廷堅持不簽字,稱「英員開送十條,有損中國主權,遵處切勿畫押」,並要求修改條約。清政府派唐紹儀、張蔭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談判,唐紹儀堅持清朝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不容侵犯。直到1906年4月27日,雙方簽定《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含了附約《拉薩條約》,但對其作出了修改:
- 第九款規定:「西藏一切事宜,無論何外國,皆不準干涉」,「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利權,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項利權,則應將相抵之利權或相同之利權,一律給與英國政府享受。」
- 第六款西藏的賠款已於1904年11月11日從50萬英鎊減為16.6萬英鎊。清廷沒有知會西藏政府而直接付給英國。[1]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Anne-Marie Blondeau; Katia Buffetrille. Authenticating Tibet: Answers to China's 100 Ques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8年: 第47頁 [2015-02-11]. ISBN 978-0-520-24464-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04).(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