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銳 (弘治進士)
李銳(1473年—?),字抑之,江西吉安府安福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李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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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廣東布政使司右參政 | |
籍貫 | 江西吉安府安福縣民籍 |
出生 | 成化九年癸巳正月十一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劉氏,繼聘王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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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江西鄉試第六十三名舉人[1]。弘治十二年,登己未科會試第一百五十三名,三甲二十四名進士,正德十三年(1518年)任湖廣岳州府知府,升兩淮鹽運使,一年之內輸送鹽運余銀三十餘萬兩,被賜羊酒。嘉靖三年(1524年)九月升廣東布政使司右參政[2]。五年二月因病離任,被彈劾罷職[3]。
家族
編輯曾祖李遵文;祖李時顯,教諭;父李瑤。母姚氏。具慶下[4]。
參考
編輯- ^ 《江西通志》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十三》:嘉靖三年九月,以兩淮運使李銳為廣東布政司右參政,尚寶司司丞陳紹祖請假省侍,詔許給驛以歸,紹祖, 後弟也。十一月,賞先任兩淮鹽運使李銳羊酒,戶部言銳在鹽司一歲間凡輸鹽餘銀三十餘萬兩,軍國之急實賴以濟。自銳徙官,代者不以邊儲為念,徵徼紛下,視之蔑如。今宜賞銳以勵不職,故有是命。
-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六十一》:嘉靖五年二月,提督兩廣都御史姚鏌劾奏廣東參政李銳當徭賊之亂,詐稱有病,離任遽歸,避難曠職,無人臣禮;布政使梁材知而故縱,並宜究治。得旨:銳、材俱下巡按御史按問。五月,廣東猺賊大掠肇慶府所屬州縣,殺守備李松等,提督兩廣都御史姚鏌以聞,因論分守參政李銳失事罪。得旨:令銳等俱住俸戴罪捕賊,事寧之日,分別功罪具奏。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二年己未科進士登科錄》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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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黃巽 |
明朝岳州府知府 正德十三年(1518年)任 |
繼任: 王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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