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淳(?—?),字仲龐,號孟湖,浙江杭州府海寧縣人,竈籍,明朝政治人物。

沈淳
大明吏科都給事中
籍貫浙江杭州府海寧縣
字號字仲龐,號孟湖
出生辛巳十月廿四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周氏
出身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舉人
  •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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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第四十二名舉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三甲第一百二十八名進士[1][2]。刑部觀政,授福建建寧府推官,選授禮科給事中,三十七年五月查催各處錢糧。三十九年九月升禮科右,四十年六月戶科左,四十一年四月升吏科都,四十二年掌南都官員考察。忤當國意,奔母喪歸。奉養父親,二十年不應召[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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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沈本;祖父沈賢,壽官;父沈世榮,號坦齋,官主簿。前母張氏;孔氏[4]。弟沈湛、沈治、沈淑(生員)、沈洙。

子啓經、啓繻、啓綱(乙酉舉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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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海寧縣誌》:沈淳號孟湖,嘉靖癸卯舉於卿,癸丑成進士,初司理建寧,往案獄,掾好文,深私意指,淳至嘆曰:人奈何以三尺法為戲。益自審慎論報,無留牘焉。有羅波者坐死罪,三十年不決,淳立訊出之。旁郡縣稱平,爭赴理之,然察吏不少貸。吏某墨者也,自揣譴謫不免,乃鑄金人,座子為鰲山島嶼形,陰匿之輿中,淳微知之,正色曰:拂雲之樹寧假卿恩,側其下,亟罷去,毋污乃公牘也。吏自免歸。淳終不斥言其姓字,一時中丞、御史交章薦之。召拜禮垣,累遷吏科都給事中,方入諫院也,跪請於父坦齋曰:兒無狀,乞身許國,當效節官下,願大人弗念。用是彈劾不避權貴,中朝憚之,語袁少傅煒、楊少師博曰:國家大計,朝政是非,惟諫官得言之,宰相得行之,寧自甘負國為三公,更引為重。諸所建言犯時諱者,輒焚其草,如嚴左道、端紀法、厲庶官、恤民隱,所以正人心、固邦本者,並見施行。時柄相引用皆墨吏也,嘗一疏黜大吏二十餘人,朝野並震。會有齮齕少保胡新都者,擬詔獄,舉朝睨不發聲,淳獨抗疏,盛推胡保障功,若從吏議,天下解體矣。以此大忤當國意,奔母喪歸。奉父承歡,二十年不應召(右見副使許岳志銘,太常卿陳與郊行狀)。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