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淳(?—?),字仲龐,號孟湖,浙江杭州府海寧縣人,竈籍,明朝政治人物。

沈淳
大明吏科都给事中
籍貫浙江杭州府海寧縣
字號字仲龐,號孟湖
出生辛巳十月廿四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周氏
出身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舉人
  •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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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第四十二名舉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三甲第一百二十八名進士[1][2]。刑部观政,授福建建宁府推官,选授礼科给事中,三十七年五月查催各处钱粮。三十九年九月升礼科右,四十年六月户科左,四十一年四月升吏科都,四十二年掌南都官员考察。忤當國意,奔母喪歸。奉養父親,二十年不應召[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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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沈本;祖父沈賢,壽官;父沈世榮,號坦斋,官主簿。前母張氏;孔氏[4]。弟沈湛、沈治、沈淑(生员)、沈洙。

子啓經、啓繻、啓綱(乙酉举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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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海宁县志》:沈淳号孟湖,嘉靖癸卯举于卿,癸丑成进士,初司理建宁,往案狱,掾好文,深私意指,淳至叹曰:人奈何以三尺法为戏。益自审慎论报,无留牍焉。有罗波者坐死罪,三十年不决,淳立讯出之。旁郡县称平,争赴理之,然察吏不少贷。吏某墨者也,自揣谴谪不免,乃铸金人,座子为鳌山岛屿形,阴匿之舆中,淳微知之,正色曰:拂云之樹宁假卿恩,侧其下,亟罢去,毋污乃公牍也。吏自免归。淳终不斥言其姓字,一时中丞、御史交章荐之。召拜礼垣,累迁吏科都给事中,方入谏院也,跪请于父坦斋曰:儿无状,乞身许国,当效节官下,愿大人弗念。用是弹劾不避权贵,中朝惮之,语袁少傅炜、杨少师博曰:国家大计,朝政是非,惟谏官得言之,宰相得行之,宁自甘负国为三公,更引为重。诸所建言犯时讳者,辄焚其草,如嚴左道、端紀法、厲庶官、恤民隐,所以正人心、固邦本者,并见施行。时柄相引用皆墨吏也,嘗一疏黜大吏二十馀人,朝野并震。会有齮龁少保胡新都者,拟詔狱,举朝睨不发声,淳独抗疏,盛推胡保障功,若从吏议,天下解体矣。以此大忤当国意,奔母丧归。奉父承欢,二十年不应召(右見副使许岳志铭,太常卿陈与郊行状)。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