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襄
王家襄(1872年10月27日—1928年6月16日),字幼山,浙江紹興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曾任民元國會參議院議長。[1][2]
生平
編輯王家襄幼年時母親去世。12歲時,他隨父親到任所,其父延請名師教育他。父親病逝後,他扶靈柩回到家鄉。此後他參加科舉屢試不中,遂改學法律。清朝光緒三十年(1904年),他以縣丞分發江蘇。不久,他官費留學日本,入日本警視廳特設警察專科學校學習。在日本學習期間,他主編了《中國警察講義錄》。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他畢業歸國,任浙江全省巡警局參議。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紹興巡警局設立,他任該局總理。不久,他任浙江巡警學堂教習兼提調,浙江全省警察總辦。宣統元年(1909年),他任浙江諮議局議員。宣統三年(1911年),他任吉林巡警總辦。[1][2]
民國元年(1912年)4月,王家襄當選浙江省臨時議會臨時參議員。同年5月,參加共和黨並當選理事。民國二年(1913年),當選民元國會參議院議員、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繼而任參議院議長。同年5月,共和黨、統一黨、民主黨合併成立進步黨,王家襄任進步黨黨務部部長。民國三年(1914年)5月,任參政院參政、副議長、制憲委員會委員、總統選舉委員會主席。
民國五年(1916年),袁世凱去世。同年8月,國會第一次恢復,王家襄繼續任參議院議長兼憲法會議議長。同年冬,和梁啓超等人組織憲法研究會。民國6年(1917年)初,任河南中福礦務公司督辦。民國7年(1918年),參與發起成立和平期成會。民國11年(1922年)8月,國會第二次恢復時,王家襄繼續任參議院議長。同年10月,依法退任議長職,但仍任議員,並專任中福礦務公司督辦。後來,他因為不滿曹錕賄選而離開北京。民國13年(1924年),退居天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