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州
明清時期行政區劃類型
明朝
編輯明朝行政區劃制度中,與府同級,受省(承宣布政使司)管轄,兩者之下管轄縣,但明代的府也會管「散州」(此為延續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轄縣。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究竟是「三級制」還是「四級制」尚有爭議。
清朝
編輯清朝行政區劃制度中,直隸州在省之下,與府和直隸廳同級。就層級而言,直隸州與府的等級很接近,其知州、州同、州判等官員的品級也都與府官接近,且府和直隸州都轄縣(但不是所有直隸州都轄縣,如福建台灣省臺東直隸州就不轄縣),但直隸廳則多數都不管轄縣。
清朝制度規定,直隸州、散州州衙所在地本身為州直轄地,不設縣份,但可管鄰縣。譬如,清代雍正十一年(1733年),昇廣東省潮州府程鄉縣為嘉應直隸州,此時,原有的程鄉縣就必須裁撤,成為州衙的直轄地,而長樂縣(今五華縣)、興寧縣、平遠縣、鎮平縣(今蕉嶺縣)四縣劃歸嘉應州管轄。以此類推清朝全國內地各省的其他直隸州,也是如此。
清代直隸州可稱為「某直隸州」(為與散州相區別),亦可徑稱為「某州」。
1912年,直隸州制度廢除,則原有州直轄地須設新縣。一般是直接把「州」字改成「縣」字,作為新縣名。前述之嘉應州則較特殊,是先在1911年辛亥革命後恢復古稱梅州,1912年州直轄地改為梅縣。
清雍正以後,內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非正式行政區劃) | |||||||||||||||||||||||||||||||||||||||||
直隸州 | 府 | 直隸廳 | |||||||||||||||||||||||||||||||||||||||
縣 | 散州 | 縣 | 散廳 | ||||||||||||||||||||||||||||||||||||||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