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也叫拘置所,是為防止重大刑事犯罪被告脫逃、串供等而將其臨時羈押的處所,[1]主要收容未定罪的拘禁者,和確定死刑者。而未定罪拘禁者,包含被逮捕等待起訴的人,和被起訴等待法院判決的人。[2]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後,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脫逃或預防再犯等可能時,為保全證據、防止被告逃亡,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穩定及刑罰執行,得聲請法院下令將被告收押至特定處所,一般情況即看守所。近現代中國歷史上,則由清朝政府晚清司法改革運動時引進了看守所制度。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大門

一些國家地區執行死刑的刑場設在看守所而非監獄,終審定讞的死刑犯會被收容在看守所等待死刑執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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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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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看守所歷史沿革. [2015-0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01). 
  2. ^ 牢獄研究會. 圖解牢獄.越獄. 楓書坊. 2012/05/28: 48–49. ISBN 978986597316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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