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類罪名之一。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