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經濟合作協議
綜合經濟合作協議(英文: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簡稱CECA,或「經濟合作協議」即ECA)是一項強化簽署國之間的貿易協議,主旨在於促進雙邊的經濟活動更趨向全面性。簽署前,雙邊官方必全面檢視當前的經濟活動,並預測未來經濟活動的趨勢,以便參與學者和研究人員在條文擬定和條件談判時,使此後的合作項目更具有廣泛的聯結性和適用性。[1]
簡介
編輯綜合經濟合作協議對於簽署國而言,乃經濟協議的一種。經濟合作協議與綜合經濟夥伴協議對照,前者說明簽署國之間有經濟合作關係,內容較為寬鬆;後者則強調著經濟夥伴關係,是密切而且是更頻繁的互動。[1]
協議本身始由兩國負責經濟、商務的機關進行經濟諮商和談判。當雙邊的主談代表等均達成同意的條件和附帶條件之後,兩國的代表(經濟或商務部門的長官)即可正式簽署協議。接著,將協議書交付立法機關審查,以求通過。通過以後,即在簽署國的國境內依期生效。[2]
條件和附帶條件的內容,依各國之間的關係而有所不同。洽商與談判的範圍,可能涉及雙邊的各種經濟層面和考量與內容;或許擴及屬服務業或境外直接投資事務裡的出口貨物關稅、對國籍海外工作人士的保障等。[3]
要旨
編輯經濟合作協議的著眼點在於關稅降低,以及免除原先被列入有限度進口配額的各類項目。經濟夥伴協議,則除了具有經濟合作協議的所有要件之外,尚更聚焦於貿易投資和所攸關的服務事項[4];前者因此可謂是後者的試金石。如果雙邊認為彼此的經濟合作內容尚有進一步緊密互動的空間,可再進展至內容更為廣泛和深入的經濟夥伴協議。[5]
定義
編輯主要內容
編輯- 強化,並提昇雙邊的經濟、貿易、投資上的合作關係;
- 開放,並促進貨物交易;
- 開放,並促進服務交流,包括承認彼此在職業技能上的專業認證;
- 建立一個透明、可預測,並可推動投資業務的營利機構;
- 改善雙邊製造業和服務業的效率和競爭力,以擴大雙邊的貿易量與投資額,包括共同開拓商業與經濟發展的新機會;
- 開闢經濟合作的新領域,並發展出適宜的標準以評議雙方合作之成果與進展;
- 促進,並提昇區域內的經濟合作與整合,尤其是做為開創區域內的自由貿易圈上的新路;
- 所簽訂的形式和內容均以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為基礎。[6]
(各國間所簽署內容乃依國情和雙邊交流情形而有所差異)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Difference Between CECA and CEPA
- ^ India Singapore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 [2013-07-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29).
- ^ India and Malaysia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IMCECA). [2013-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04).
- ^ 印度分別與馬來西亞及日本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 [2013-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on the Cards Between Australia and Indonesia. [2013-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4-21).
- ^ 6.0 6.1 What is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 [2013-07-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