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倫理
網絡倫理(英文:Cyberethics)是與計算機通信有關的倫理學研究,涵蓋了用戶行為、計算機被編程的目的以及計算機通信如何影響個人和社會。多年來,部分國家的政府制定了有關法規,而許多相關組織也制定了有關網絡倫理的規定。目前,網絡倫理主要研究的問題有:
網絡倫理的開端
編輯詹姆士·摩爾在論文《什麼是計算機倫理》中認為計算機的發展有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二戰之後的四十年,是計算機的發展與成熟階段;第二個時期是20世紀80年代之後,是計算機技術向其他領域的滲透階段,是計算機改變人類生活的階段,因此第二時期又可以稱作網絡發展時期,網絡倫理問題就發生於這一時期[1] 。
網絡隱私
編輯在十九世紀後期,相機的普及引發了與當今互聯網類似的道德爭論。在1890年的《哈佛法律評論》研討會上,塞繆爾·沃倫與路易斯·布蘭迪斯從倫理和道德的角度認為隱私是:「對於尊嚴、個性和人格是至關重要的。隱私對於人的獨立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好比說,一個人的生活中應當有一個區域完全處於他或她的控制之下,該區域不該受外界干擾。剝奪隱私甚至可能危害一個人的健康。」[2] 100多年後,互聯網的普及以及因政府和電子商務的需要而提供予第三方的隱私數據激增,使得互聯網隱私成為了新一場有關個人隱私爭辯的中心[3] 。
隱私可以細分為三個要素——「保密性、匿名性和孤獨性」——以限制他人對個人的訪問權限[4] 。保密性是指保護個人信息免於自由傳播。匿名性是指個人免受不必要關注的保護權。孤獨性是指個人與他人缺少身體上的親近。
每個人在進行交易和註冊服務時可能會使用個人信息。遵守道德的企業通過保護信息的安全來保障其客戶的隱私,這些信息可能導致保密性、匿名性和孤獨性的喪失。在互聯網上免費使用或共享信用卡信息、電話號碼、姓名、地址可能會導致隱私喪失。
欺詐和假冒是指一些由於直接或間接濫用私人信息而發生的惡意行為。由於互聯網上出現了大量私人信息,故此身份盜用事件亦急增。例如,2002年有700萬美國人成為身份盜竊的受害者,2011年有近1200萬美國人成為身份盜竊的受害者,這使其成為美國增長最快的犯罪[5]。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也有網絡詐騙事件,2016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審理的網絡犯罪案件中,30%以上涉及詐騙罪,占比最高。2017年網絡詐騙案件占全部詐騙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增至17.61%,近20%的網絡詐騙案件是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進行詐騙[6]。
個人資料與隱私
編輯如今,數據倉庫用於收集和存儲大量個人資料和消費者交易歷史記錄。它們可以在不定的時間內存儲海量的消費者數據。因此一旦數據庫出現問題,就可能會泄露大量個人資料。導致個人資料保密性受到削減的主要原因包括數據庫、cookie、間諜軟件等等[7]。
產權
編輯長期以來,關於網絡倫理的道德辯論一直涉及產權這一概念。關於互聯網的哲學研究經常圍繞信息自由。但產權爭議往往是在信息產權受到侵犯或無法確定是否受到侵犯時發生的[8]。
知識產權
編輯互聯網的不斷發展,使得像mp3般的壓縮技術出現,為對等網路文件共享打開了大門。這也使得用戶可以相互匿名傳輸文件,這種技術可追溯至以前的Napster及其他程序;現在則可透過網絡傳輸協議(例如BitTorrent協議)使用。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受版權保護的數據,並且非法分享給其他用戶。上傳受版權保護的數據是否合乎道德則成為了另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在軟件所有權方面,也能看到有關知識產權的類似辯論。兩種對立的觀點是針對專有軟件和開源軟件兩種相反的授權方式[9]。支持知識產權的一方認為,若不進行限制,軟件的質量就會降低。因為相關公司會欠缺刺激銷售的誘因,令其不會在軟件開發上花費數周和數月。一個與此相反的論點是,當產權所有者不再擁有知識產權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則簡單得多。
數字版權管理
編輯隨着數字版權管理軟件推出,對數字版權進行管理(DRM)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了新的問題。支持者認為和私有財產需要用鎖來防止盜竊一樣,知識產權也需要DRM來防止未授權使用[10],保護著作權[11]並確保開發者獲得持續的收入[12]。反對者則認為DRM無法有效阻止侵權,只能給正版用戶帶來不便,同時還會幫助大公司阻礙競爭和創新[13]。
此外,由於數字版權管理軟件系統能夠對訪問其資料的用戶的個人信息和活動進行跟蹤,因此可能會導致用戶隱私受到侵犯[14]。
可訪問性,審查制度和過濾
編輯在可訪問性、審查制度和過濾這些議題上,存有許多道德問題,這些議題在網絡倫理中具有多個分支。它們繼續挑戰人類對隱私、安全和社會的理解。幾個世紀以來,開發者以保護和安全的名義建立了各種過濾機制。如今,內容控制軟件也出現在互聯網上。互聯網審查和過濾用於控制或禁止信息的發布或訪問。關於人們應該自由獲取信息來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還是應該受到審查機構的保護,使之免受有害;不雅或非法內容的侵害也成為了網絡倫理研究的主要探究問題。對未成年人訪問互聯網的問題同樣引起了很多關注,許多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以提高大眾認識並控制未成年人對互聯網的訪問。
審查或過濾不僅只以小規模進行,也有是在政府創建大型公司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審查防火牆,用於審查和過濾其公民以及其境內任何人訪問的在線內容。國家控制訪問權的最著名例子之一是防火長城,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和運營的審查和監視項目。另一個例子是2000年的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法國猶太學生聯盟與雅虎美國和雅虎法國。法國法院宣布:「法國互聯網用戶訪問包含納粹物品的拍賣網站構成對法國法律的違反和對該國「集體記憶」的犯罪,並且在網站上展出此類物品的簡單行為同樣是違法的。例如,在法國網站展示類似於納粹穿着的制服,徽章或標誌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R645-1條,因此被視為對內部公共秩序的威脅。」 [15] 由於法國的司法裁定,許多網站必須遵守網站所屬國家/地區的法律。
信息自由
編輯信息自由,即言論自由以及搜索,獲取和分享信息的自由,提出了誰或什麼事物擁有網絡空間管轄權的問題。信息自由權通常受到有關國家,社會和文化的限制。
對於與互聯網相關的問題,通常存在三種觀點。首先是關於互聯網是政府公民發布和訪問的一種媒體形式的論點,因此,每個政府都應在各自管轄範圍之內對互聯網進行監管。第二種觀點由約翰·佩里·巴洛的《網絡獨立宣言》中被提出:「工業世界的政府們,你們這些令人生厭的鐵血巨人們,我來自網絡世界——一個嶄新的心靈家園。作為未來的代言人,我代表未來,要求過去的你們別管我們。在我們這裡,你們並不受歡迎。在我們聚集的地方,你們沒有主權。」[16]第三種觀點認為,互聯網取代了諸如國家邊界之類的所有的有形邊界,應將權力授予國際機構,因為在一個國家中合法的東西可能在另一個國家中是違法的[17]。
數位落差
編輯與信息自由有關的道德問題有關的一個問題是數位落差。這指的是有權使用數字和信息技術的人與完全沒有或根本沒有訪問權的人之間的社會鴻溝。世界上各個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數位落差被稱為全球數位落差。
性與色情
編輯在性取向、近親性行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上傳和觀看色情製品等性議題上,一直存有倫理爭議。就其產生的問題而言,部分學者研究了在線色情行業的歷史發展和用戶觀看的內容[18]。最大的網絡倫理辯論之一是關於在線色情製品的管制、發行和可訪問性。色情製品通常由政府管制,並根據法律規定觀看色情製品的最低年齡以及可接受或不接受哪種色情製品。在線色情製品的管轄權帶來了監管的問題[19]。對於兒童色情更是如此[20],這是在大多數國家是非法的。當色情涉及暴力或動物時也會被大多數國家限制。
賭博
編輯賭博經常是倫理辯論中的話題,因為有些人認為賭博本質上是錯誤的,支持禁止或規制之。而另一些人則主張合法。在這些極端之間,存在着關於政府應允許哪種賭博以及應允許在何處進行賭博的多種觀點。對賭博的辯論迫使立法者處理各種問題,例如成癮、稅收、生活、體育、有組織犯罪、神經生物學、自殺、離婚和宗教[21]。由於存在爭議,賭博在某些地區或某些國家範圍內被禁止或受到嚴格控制。互聯網的可訪問性及其穿越地理邊界的能力導致了非法在線賭博,通常是離岸操作[22] 。多年來,合法和非法的在線賭博都呈指數增長,這導致監管方面的困難。如此巨大的增長使某些人對網上賭博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了質疑。
相關組織
編輯以下組織致力於網絡倫理:
計算機中的道德守則
編輯下面列出了四個針對IT專業人員的道德準則的著名示例:
RFC 1087
編輯1989年1月,互聯網架構委員會在RFC 1087號中將以下四項活動定義為不道德且不可接受的活動[24]:
- 試圖未經授權地訪問互聯網資源。
- 通過操作浪費資源(人力、容量、計算機)。
- 破壞計算機信息的完整性。
- 損害用戶的隱私。
公平信息慣例守則
編輯公平信息慣例守則基於五項原則[25],概述了個人數據保存系統的要求。美國衛生、教育及福利部於1973年實施了這些要求:
- 絕對不能存在秘密的個人數據記錄系統。
-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來找出記錄中有關該人的信息以及信息的使用用途。
-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可以防止在未經該人同意的情況下,把提供予某個目的的個人信息用於其他目的或將其提供給其他目的。
-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可以更正或修改有關該人的可識別信息的記錄。
- 任何創建、維護、使用可識別個人數據記錄的組織,都必須確保其預期用途的數據可靠性,並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濫用數據。[26]
計算機道德十誡
編輯計算機倫理學研究所於1992年定義的倫理價值觀,其意義是通過道德手段促進技術發展,並作為計算機道德的規則[27]:
- 你不應該用計算機去傷害他人。
- 你不應該去影響他人的計算機工作。
-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計算機文件裡去窺探。
-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計算機去偷盜。
- 你不應該用計算機去做偽證。
- 你不應該拷貝或使用你沒有購買的軟件。
- 你不應該使用他人的計算機資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許或給予了補償。
- 你不應該剽竊他人的精神產品。
- 你應該注意你正在寫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設計的系統的社會效應。
- 你應該始終注意,你使用計算機時是在進一步加強你對你的人類同胞的理解與尊敬。
國際信息系統安全認證聯盟的道德守則
編輯國際信息系統安全認證聯盟((ISC)²)一個旨在創造安全網絡世界的協會[28],進一步定義了自己的道德規範。該守則基於四個規範,並具有序言。[29]
道德守則序言
社會的安全和福利、大眾的利益,對雇主的勤勉盡責、專業勝任義務,均要求我們遵守且被視為遵守最高的道德行為標準。 因此,嚴格遵守本規範是獲得認證的必要條件。
道德規範準則
- 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基礎設施,贏得必要的公眾信心與信任。
- 行事端正、誠實、公正、負責、守法。
- 勤奮盡責、專業勝任。
- 推動行業發展、維護職業聲譽。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WHAT IS COMPUTER ETHICS?.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 ^ Warren, Samuel; Brandeis, Louis. Privacy, photography, and the press. 哈佛法律評論. February 1998, 111 (4): 1086–103. JSTOR 1342012. doi:10.2307/1342012.
- ^ Privacy.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2).
- ^ Gavison, Ruth E.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 The Yale Law Journal. January 1980, 89 (3): 421–71. JSTOR 795891. SSRN 2060957 . doi:10.2307/795891.
- ^ Latak, Andy. Identity Crisis: To make its players safe the NFL is tackling schemers and scammers. Legal Affairs. February 2005 [2008-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1).
- ^ 当心网络诈骗“换马甲”. 新華網.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5).
- ^ Spinello, Richard.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3rd. Sudbury, M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6. ISBN 0-7637-3783-6.
- ^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nd Programs. Computer Crime &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15).
- ^ Freeman, Lee; Peace, Graham. Information Ethics: Priva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ersey, Pennsylvania: Information Science Publishing. 2004. ISBN 1-59140-491-6.
- ^ The pros, cons, and future of DRM. CBC. [2018-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0) (美國英語).
- ^ Copy Protection for Images and the Internet. www.artistscope.com. [2018-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0).
- ^ Making Money with Streaming Media. 2003-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5-14).
- ^ DRM.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2018-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5) (英語).
- ^ Spinello, Richard A.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 Jones & Bartlett Learning. 2006. ISBN 9780763737832.
- ^ Akdeniz, Yaman. Case Analysis of League Against Racism and Antisemitism (LICRA), French Union of Jewish Students, v Yahoo! Inc. (USA), Yahoo France,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 (The County Court of Paris), Interim Court Order, 20 November 2000 (PDF). Cyber-Rights & Cyber-Liberties (UK). November 2001 [19 August 20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9-02-05).
- ^ Barlow, John Perry. 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8 February 1996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4).
- ^ Clift, Steven, [DW] Cross-Broder Jurisdiction over Internet Content/Use, Democracies Online Newswire, The Mail Archive, 11 July 2001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1)
- ^ Paasonen, Susanna. Carnal resonance affect and online pornograph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11. ISBN 978-0-262-01631-5.
- ^ Summers, Chris. When does kinky porn become illegal?. Magazine. BBC News. 29 April 2008 [2010-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8).
- ^ Vicini, James. Wiessler, David , 編. Online pornography law appeal denied. Reuters. 21 January 2009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8).
- ^ McGowan, Richard A. Ethics of gambling. Opinion. The Boston Globe. 21 September 2007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 ^ Richtel, Matt. U.S. Steps Up Push Against Online Casinos By Seizing Cash. Business Day. The New York Times. 31 May 2004 [2010-04-30].
-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yber Ethics in Education (IJCEE). IGI Global.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14).
- ^ Network Working Group. Ethics and the Internet. 1989 [2008-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2).
- ^ The Code of 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 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0).
- ^ Harris, Shon. CISSP Certification: Exam Guide 2nd. New York, NY: McGraw-Hill/Osbourne. 2003. ISBN 0-07-222966-7.
- ^ 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 The Ten Commandments of Computer Ethics (PDF). 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 1992 [2008-05-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12).
- ^ About ISC2.
- ^ ISC2 Code of Ethics. ISC2. [28 September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