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律上所謂罰單,正式名稱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主管及警察,並由縣市交通警察依照其權限所開立索取罰金。一件兩聯,一聯由開單員警寫正確時間地點以備查留存,一聯由民眾收存以便申訴或按索賠款項繳交。[1][2]
違規
編輯依交通事項可概括分為違規停車於商家前方之通知拖吊,某段距離之逆向行駛,未能即時遵守號誌或煞車不及,右轉車相互搶右轉車道使,使中道車右轉時未能即時於右轉車道轉向,因地緣交通緊急迫近,未有能力遵守二段式待轉,超速,紅燈與臺灣法規之右轉。
警民協力
編輯可透過行車紀錄器或照相器材等將照片影片寄送給分局e-mail,打擊陋習. [3]
異議
編輯如對罰單有任何疑問,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各地方法院、各交通事件裁決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開立之警察分局提出異議。[4]
參照
編輯- ^ 【密錄片】婦拗罰單30分鐘 被警察拍成微電影. [2016-1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16).
- ^ 違停罰單薄如蟬翼 遇雨糊爛破碎. [2016-1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7).
- ^ 檢舉哥「馬硬九」來了 交通違規罰單爆量. [2016-1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6).
- ^ 警忘開單過程 法院判撤銷罰單. [2016-1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