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協會
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1],縮寫為ALI)是一個美國非盈利的民間團體。其主要宗旨在於將法律體系明確化、簡化,使法律更能滿足社會需要。該協會發表了大量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和模範法典(Model Code),對於美國立法界也有着巨大的影響,是推動美國法不斷發展的原動力之一,也是美國最重要的法學組織之一。
歷史
編輯ALI的萌芽,出現在1906年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舉行的美國律師協會的年度總會上。當時,38歲的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羅斯科·龐德在會上發表演說,對於美國司法審判的不明確性這一點提出了猛烈的抨擊,在聽眾中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之後,他又發表了相關論文,批評當時隨着訴訟案件的增加而引起的法律混亂矛盾的狀況。幾個月後,美國法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AALS)的會議上,賓西法尼亞大學的William Draper Lewis教授也提出了同樣的問題,號召法學教育者擔負起將法律明確化的職責。
此後,1914年的AALS會議上,耶魯大學的Wesley Newcomb Hohfeld教授也對司法體制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各州司法審判中引起的政治問題提出了尖銳的批判。他同時也提出了為了促進法制改革,將法學院改造成全國性的法律學者的中心的倡議。同年,為了將上述倡議具體化,AALS成立了專門研究委員會。一戰之後的1921年,該委員會建議設立一個法學家中心。隨後,委員之一的Lewis教授與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政府內的國務卿羅脫合作,成立了「關於設立改善法律的常設組織的委員會」。
1923年2月23日,William Howard Taft等7位發起人、以最高法院大法官為首的全國各地高等法院法官以及ABA的特別代表在美國法律協會成立大會上,共同推舉在塔夫脫總統政府內擔任司法部長的George W.Wichersham擔任首任會長。另外,在這次大會上,Benjamin Cardozo等人也提出了一份報告書。該報告指出當前司法審判中仍有許多遺漏,在法學家中間也缺乏對於普通法的一致理解。最後提出了有必要撰寫「在缺乏權威解說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理解法律的基本問題的法律重述」。從此,該協會的主要任務就在於編寫這類法學著作,稱作Restatement。
組織
編輯ALI的會員是根據現有會員的推薦,以在某個法學領域內具有實務經驗或者研究並且願意積極參與協會事務為標準,從律師、學者和法官中挑選出來的。此外,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各州最高法院的長官和法官,以及美國司法部長、各律師協會會長、各法學院院長在其任期內也是職務會員。在1998年,會員總人數約有3500人。
會員的構成上,1923年成立之初主要是白人男性,因此也被批判成法學院畢業的精英主義團體。然而,在Wright會長的積極倡導下,該組織將會員構成多元化,努力在女性和少數族裔中選拔會員,到了1996年,已經有16%的女性會員和50%的非洲裔美國人會員,另外中南美族裔的會員也在不斷增加。
協會的運作機關是總會和評議會。重要的職務有會長、財務負責人和指導者(Director)等。每年5月協會會召開為期4天的總會。評議會由每年選出的50-60人的會員和終身會員組成,共有70人左右。評議會主要負責執行日常業務,研究起草法律重述等。
會長要擔任執行委員會的負責人以及年度總會的議長等職務,還要負責決定協會的一般性方針。任期較長。此外,還有負責撰寫法律重述的專業人士擔任Director、報告人以及建議人等職務。
協會活動
編輯協會最重要的活動就是,編寫法律重述。法律重述是在特定的專業範圍內將相關法律進行統合的文書。其形式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相近。1923年到1944年間,法律重述主要目的在於幫助法律實務人士明確理解契約、判決和侵權行為等普通法基本原理。1952年以後,主要對上述文書進行修訂,另外也陸續發表了產品責任法、律師法、信託法、聯邦租稅法等新的法律重述。
協會的第二項工作是,編寫模範法典和統一法典。法律重述只是對現有成文法的一種明確解釋,不能涵蓋尚未被討論的法律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於現有法典中的空白領域進行補充。法律協會的目標在於讓美國立法機關採用其編寫的法典。目前已經編寫完成的主要法典有:模範刑法典、統一商法典等。此外,也在編寫家族法、涉外民事訴訟規則等項目。
法律重述和模範法典的目的都是為了在社會中作為實際的法律規範被利用。因此就要求其符合現代的審判現狀,也要與現有的法律能夠較好地協調。
其次,法律協會也與ABA合作開展法學再教育工作。主要就是提高現職法律專業人員的理論和實踐水平。1932年,協會在紐約成立了實務法律協會(Practising Law Institute)。二戰後,接受再教育的需求大幅增長,在1947年成立了ALI-ABA共同委員會,負責實施「實踐律師」(The Practical Lawyer)項目。
為了能夠完成上述工作,法律協會也建立了完善的財務體制。以1998年為例,該協會總收入達到445萬美元,而支出為221萬美元。在收入之中,會費有49萬6千美元,而會員的捐款不過3萬4000美元。與之相對的,出版事業的收入達到150萬美元,此外還有各種基金會、慈善團體和企業的捐款。協會自身也成立了投資委員會,積極利用協會的資產從事投資增殖活動。
美國法律協會通過關心公眾利益的法學專業人士的創造性勞動,對於美國立法和司法界形成了重要的影響,從而間接地改善了美國國民的福利。此外,由於其不斷地挑戰新的法律領域,對於美國法律學界也有極大的裨益。
參見
編輯參考
編輯- ^ 杨玉圣:究竟是“院士”还是“成员”——从“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说起. [2013-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27).
在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中,Institute的中文對譯應為「協會」或「研究會」。就是說,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應該(也只能)譯為「美國法律協會」,而不能譯成「美國法律研究院」(儘管Institute也可以在中文「研究所」的意義上「升格」為「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