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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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如审批政府之公共预算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如听取施政报告与质询、召开公听会或听证会)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仰仗于民意,故亦称为“民意机关”。
在议会制之下,行政部门首长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而在总统制或半总统制之下,行政部门首长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甚至不经过立法部门而由总统直接任命。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立法机构由单数或复数单位组成,主流形式则为一院制与两院制。关于称呼,汉文通常称为“议会”、“议院”或以“院”迳称,英文则多称为“chamber”或“house”。多院形式的立法机构,各单位往往有着不同的职责、权力以及成员产生方式。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构和议事程序。
历史
编辑此处所称的“立法”,是指经政府公务机关或其他主管单位通过或制定而具有公权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规章、经费分配及国际公约。[1]
不同时期的立法
编辑法律制定权并非自始就在议会手上的。原始社会时代,法律多为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众人共同的习惯组成并共同遵守之。在古代印度,立法权属于隶属于神权的祭司阶层婆罗门。在古代雅典,立法权由雅典全体公民组成的千人大会共同决定。
现代的立法
编辑当代的立法机构起源于欧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贵族集会,渐渐的演变成为正式的集会组织。到了19世纪,议会成了新兴民族国家独立的标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手上。现代主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中,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如果实施两院制,一般较代表民意的下议院掌握最根本之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之运用;如果实施一院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
而民主政治制度的两大主流:总统制与议会制,对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隔有很大差异。如果施行总统制,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以美国为例,身为行政部门首长的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但如果经国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另外,美国经常有在野党掌握国会多数的情况。如果施行议会制,国会则自动拥有行政权,可随时更换首相与内阁,即议会无上,同时拥有行政和立法权;相反,如果多数党失去国会优势地位,亦会同时失去行政权。
立法权的规范各有不同。荷兰国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如有权否决预算,但甚少执行。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的国家元首,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院制
编辑立法机构多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议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所有法案均需两院通过,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
一院制的好处是简单,效率高。主张者基于卢梭的主权是对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认为体现了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理念,人民的共同意志只能由单一的立法机构来实现。主张两院制的人则基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认为两院制可以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和“多数暴政”,避免立法草率[2]。
委员会
编辑立法机构一般设有各种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成员与整个立法架构之间的决策中介。既有专门委员会,也有永久的、全局的委员会。尚有临时委员会,如调查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会议委员会等。委员会中又设有小组委员会。委员会以听证会或他法从证人处进行各种调查。委员会常常对某一个特定的法案是否通过有重要的影响力。
成员
编辑立法机构的各成员之间是地位平等,除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外,并没有正式分工。立法机构成员由多样职业构成,代表多样专业水平。但是为了积极解决官僚主义问题,立法机构越来越向专业发展。然而,专业发展过度也可能使立法机构变成缺乏集体决策能力的政客机构[3]。
立法机构多实行议会普选制度,一般4至6年选举一次。另外,部分国家的议会(例如英国无实权之上议院)也存在任命或因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的形式。
立法机构的日常工作一般由议员选举出的议长(或议会主席)主持,有的议长则是由国家元首任命或政府高级官员兼任。立法机构成员在表决时的态度往往与其所属政党态度一致。
立法机构一般会雇用相当数量的幕僚人员来处理具体的事务程序和后勤保障,也提供决策问题的专业意见。
职能
编辑立法机构的职能包括汇集并代表民意,审议制定法律,以及监察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一般都是由宪法赋予。
立法机构行使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狭义上,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根据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国家元首的选举和罢免、政府首脑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财政预算的审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决定等。
在一党制下,立法机构的重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使之获得人民的拥戴。立法机构自身的构成和决策也由单一执政党控制,使该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3]。
而联合国、欧洲联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机构,其功能与国家的立法机构不同,主要用来制定各种国际法与国际公约,以及议定与协调跨国性的重大事务。
各政府立法机关
编辑美国
编辑美国的立法机关是美国国会,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构,位于国会大厦。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国会由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议员与众议院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其选区内的选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国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的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与人民的行为。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立法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同时为中华民国唯一的国会,简称立院。立法委员则由公民直选选出,总共113席。立法院总共有三种类型的立法委员。
- 第一种为“区域立法委员”,共73席,由单一选区直接选出。
- 第二种为“原住民立法委员”,共6席,由两种选区分别选出三位立法委员。
- 第三种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简称“不分区立法委员”,共34席位此种是依各政党所得的政党票的得票数来分配席位,政党得到超过5%的政党票,即可获得席位,并且当选名单必须要有半数为妇女保障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于采取议行合一制度,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全国人大是负责审查中国各项重大法案的立法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任免权,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都由它来选举、决定或罢免;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
英国
编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中文简称为英国议会或联合王国议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议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俗职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即国会大厦)的上议院厅和下议院厅。
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议会为原型,英国议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上议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议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议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
参考文献
编辑-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立法(法律概念)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1-11-04.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 ^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74–180. ISBN 7309036611.
- ^ 3.0 3.1 立法机构.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06–408.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