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獨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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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英語:Independent agency)是存在於由內閣部長領導的聯邦行政部門之外的那些機構。大多數獨立機構是行政機關的一部份,僅少數是立法或司法機關的一部份。獨立機構依據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並規範該機構的職責,以及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這些機構制定的法規等同於聯邦法律。
功能特徵
編輯獨立機構能靠它們的結構性和功能性特徵被從聯邦行政部門和其它行政機構中區分開。[1]國會也能在管理法規中明確指定某些機構為「獨立的」,但功能性的不同有更多的法律重要性。[2]
大多數行政機構有由總統任命的一名單獨的主任、局長或部長,而獨立機構幾乎總有一個有五至七名共享委員會權力的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或相似的共治機構。[1](這是許多獨立機構包括詞語「委員會」的原因。)總統任命委員,服從於參議院確認,但他們時常有交錯的任期,並且時常有比通常的四年的總統任期更長的任期,[3],這意味著大多數總統在被給予的總統任期內沒有機會任命所有委員。通常總統能指定哪名委員將擔任主席。[3]通常有成文法條款限制總統解除委員職務的權力,典型地因無能力、怠忽職守(neglect of duty)、瀆職或其它正當理由。[4]另外,大多數獨立機構有在委員會的兩黨成員資格的法規要求,所以總統不能簡單地以他自己的政黨的成員填補空位。[3]
在實際中,在這些委員會成員之間的高流動率意味著大多數總統有機會在總統的第一個任期的最初兩年內填補足夠的空位以在每個獨立機構委員會構成表決多數。[5]在一些著名的例子中,總統發現獨立機構比在行政機構政治任命中的一些持異見者更忠誠,並與總統的意願和政策目標保持步調一致。[6]總統解除獨立機構官員職務的企圖在這個領域產生大多數重要的最高法院法律意見。[3]總統通常有權解除獨立機構的領導的職務,但他們必須滿足解職的法規要求,例如個別人犯瀆職。相比之下,總統能隨意解除普通行政機構領導的職務。
如果獨立機構行使任何像執法那樣的行政權力,並且它們的大多數做了,國會不能參與委員的正常解除進程。[7]按照法律,國會只能直接參與彈劾程序。然而,國會能通過法規限制情況在總統能解除獨立機構的委員職務。[8]國會議員不能在有行政權力的獨立機構擔任委員,[9]國會自己也不能任命委員——憲法的任命條款授予那個權力於總統。[10]然而,參議院通過「建議和贊同」參與任命,它通過聽取和表決總統的獲提名者的確認發生。
機構列表
編輯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四款設立的獨立機構
編輯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設立的獨立機構
編輯行政機構
編輯公務員機構
編輯商業監管機構
編輯政府委員會和聯盟
編輯- 全國消防情報委員會
- 全國暴力侵害婦女諮詢委員會
- 監察長誠信和效率委員會
- 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
- 退伍軍人日全國委員會
- 免疫接種諮詢委員會
- 對外關係問題諮詢委員會
- 私隱和公民自由監督委員會
- 社會保障諮詢委員會
- 西北電力規劃委員會
- 西北電力與保護理事會
- 太平洋西北電力和自然保護計劃委員會
- 國家印地安人博彩委員會
- 海洋哺乳動物委員會
- 醫療補助和芯片支付和接入委員會
- 候鳥保育委員會
- 密西西比河委員會
- 國家雙邊醫療保障未來委員會
- 聯邦實驗室技術轉讓聯盟
- 聯邦圖書館和信息中心委員會
- 日美友好委員會
- 財政責任和改革委員會
- 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
- 聯邦機構間教育委員會
- 聯邦機構間統計政策委員會
- 美國紡織品協定執行委員會
- 聯邦有毒植物和異國雜草管理委員會
- 聯邦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
- 聯邦金融機構考試委員會
- 替代爭議解決機構間工作組
- 流浪者機構間理事會
教育和廣播機構
編輯- 史坦尼斯公共服務中心
- 公共廣播公司
- 海倫·凱勒國家中心
- 博物館與圖書館服務署
- 廣播理事會
- 美國之音
- 自由歐洲電台/自由電台
- 馬蒂廣播電視台
- 自由亞洲電台
- 中東廣播網絡
- 國際廣播局
- 國家憲法中心
- 國家藝術基金會
- 國家人文基金會
- 戈德華特獎學金優秀和教育計劃
- 詹姆斯·麥迪遜紀念獎學金基金會
- 哈里·杜魯門獎學金基金會
- 莫里斯·尤德爾和斯圖爾特·尤德爾基金會
- 越南教育基金會
能源和科學機構
編輯內政機構
編輯勞工機構
編輯- 聯邦勞工關係局
- 聯邦調解調停署(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FMCS)
- 聯邦礦安與衛生審查委員會
- 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
- 全國調解委員會
- 職業安全及健康檢討委員會
- 化學品安全委員會
貨幣和金融機構
編輯郵政機構
編輯退休機構
編輯聯邦財產和政府所在地機構
編輯運輸機構
編輯志願服務機構
編輯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設立的獨立機構
編輯國防和安全機構
編輯- 中央情報局
- 中央情報局安全防護局
- 國防核設施安全委員會
- 國內情報局
- 對外情報局
- 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
- 國家情報委員會
- 美國情報體系
- 國家反間諜執法辦公室
- 智力高級研究項目活動
- 美國兵役登記
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設立的獨立機構
編輯民權機構
編輯其他公司
編輯聯合項目和跨部門機構
編輯- 聯合消防科學項目
- 國家機構間消防中心
已撤銷的獨立機構
編輯名稱 | 簡介 |
---|---|
州際商務委員會 | 調節公共運營者,並因而能給予遠接觸指令,如公共運輸的消除歧視。它被解除管制並最終被地上交通運輸委員會取代。 |
聯邦海事委員會 | 被打算制訂一個商業造船項目以為美國商船隊設計和建造五百艘商業貨船。它也構成了美國海事管理機構。在1950年,它的功能被移交給運輸部內的美國海事局。 |
重建金融公司 | 被設計以幫助為在大蕭條期間的計畫融資。它後來為逼近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國家軍隊集結融資。醜聞導致它在1956年的最終解散。 |
美國核廢料磋商代表辦公室 | 負責放射性廢料的放置和長期存儲。它在1995年被解散。[11] |
美國新聞署 | 在1999年被部份合併進國務院。 |
附:部分聯邦獨立機構職責
編輯名稱 | 縮寫 | 簡介 |
---|---|---|
中央情報局 | CIA | 協議某些政府部門和機構的情報活動;收集、處理並評估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訊息;並做出建議給總統行政辦公室內的國家安全委員會。 |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 CFTC | 調控美國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這個機構保護市場參與者免受操縱、濫用交易行為和作弊。通過有效的監管和規章,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使市場能更好地在國家的經濟中服務他們的重要功能,向機構提供Price discovery和抵消價格風險的手段。 |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 EPA | 與遍及美國的州及地方政府工作,以控制和減少在空氣和水中的污染,並且處理涉及固體廢物、殺蟲劑、輻射和有毒物質的問題。環保局規定並執行空氣和水質量標準,評估殺蟲劑和化學物質的影響,並管理清理有毒物質地點的超級基金項目。 |
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 | FEC | 監視所有聯邦選舉的競選活動籌集資金。委員會監視選舉規則和候選人做出的競選活動捐助報告。 |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 FCC | 負責調控通過無線電、電視、電報、衛星和電纜的州際和國際通信。它許可無線電和電視廣播臺,分配無線電頻率,並執行規章以確保電纜率合理。聯邦通信委員會調控公共運營者,如電話和電報公司,以及無線電信服務提供者。 |
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管理者委員會 | Fed | 是聯邦儲備系統,美國的中央銀行的治理機構。它靠影響國家的信貸和流通貨幣量引導國家的貨幣政策。聯邦儲備調控私立銀行機構,工作以控制金融市場中的系統性風險,並提供某些金融服務給美國政府、公眾和金融機構。 |
聯邦貿易委員會 | FTC | 執行聯邦反托拉斯和消費者保護法律,調查由消費者、商業機構、國會質詢或媒體中的報告發起的針對個別公司的陳訴。委員會靠消除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尋找以確保國家的市場功能競爭性。 |
總務署 | GSA | 負責聯邦財產、建築和設備的採購、供應、行動和保持,以及剩餘項目的出售。總務署也管理聯邦機動車隊並監視電信中心和兒童看護中心。 |
美國太空總署 | NASA | 於1958年建立,運作美國空間項目。它把第一個美國衛星和航天員放置在軌道中,並且它在1969年發射使人類登上月球的阿波羅太空飛船。今天,國家航空和航天局引導地球軌道衛星和行星際探測器的研究,探索先進航天技術中的新概念,並運作美國載人空間穿梭軌道飛行器隊伍。 |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 | USCIRF | 一個跨黨派的獨立運作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監督觀察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現況、是否有違反宗教自由的情況,於每年7月發佈《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12],並向美國總統、美國國務院、美國國會提出政策建議。 |
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 | NARA | 靠監視所有聯邦記錄的管理保存國家的歷史。國家檔案的保持包括原文材料、提案圖片膠捲、聲音和影像記錄、地圖,還有圖片和電腦數據。獨立宣言、美國憲法被保存並陳列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家檔案館。 |
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 | NLRB | 管理主要的United States labor law,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委員會被授權防止或彌補不公平的勞動作為,並保護雇員通過選舉組織和確定是否有工會作為他們的商談代表的權利。 |
國家科學基金會 | NSF | 通過被授予大學、學院和非盈利的和小商業機構的發放、合同和其它協議支持在美國的科學和工程學基本的研究和教育。國家科學基金會鼓勵大學、工業和政府之間的合作,並且它通過科學和工程學促進國際合作。 |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 NTSB | 調查在美國的所有商業航空事故,和某些主要的鐵路和其它事故。[13] |
人事管理辦公室 | 是聯邦政府的人力資源機構。它確保國家的公務員隊伍保持不受政治影響,以及聯邦雇員被公平地和基於優點挑選和對待。人事管理辦公室為機構幫助人事服務和政策領導能力,並且它管理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和衛生保險項目。 | |
和平隊 | 於1961年建立,培訓和安置志願者以服務外國兩年。和平部隊志願者現在在74個國家工作,協助農業-鄉村發展、小商業、衛生、自然資源保護和教育。 | |
小商業局 | 於1953年創建,建議、協助和保護小商業的利益。小商業局擔保貸款給小商業,援助洪水和其它自然災害的受害者,促進少數民族擁有的企業的成長,並幫助保護小商業合同以供應貨物和服務給聯邦政府。 | |
兵役體系 | 是一個以在美國軍事兵役法案下的常設授權運作的獨立的聯邦機構。它不是國防部的一部份;然而,如果它由國會或總統在一次全國危機中指揮,它存在以靠未受訓練的兵員或有專業衛生照護技能的人員服務軍隊的緊急情況兵員需要。它的法定任務也包括管理一個選擇性服役項目,在為被歸類為有良心的反對者的人的兵役場所。 | |
社會保障署 | SSA | 管理國家的社會保險項目,由退休金、殘障金和生存金構成。為有資格領取這些補助金,大多數美國人在他們的收入上支付社會保障稅;未來的補助金基於雇員的繳費。社保局是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的一部份,直到1990年代早期。1994年後成為獨立機構。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 SEC | 被設立以保護購買股票和債券的投資者。聯邦法律要求計畫靠銷售它們自己的證券募集資金的公司向證交委提交關於它們的業務的報告,這樣投資者有看到所有資料訊息的通路。委員會有權制止或懲罰證券銷售中的欺詐行為,並被授權調節證券交易。 |
美國國際開發署 | USAID | 管理美國在發展中世界,以及在中部和東部歐洲和前蘇聯的新獨立國家的外國經濟和人道主義援助項目。這個機構在四個領域——人口和衛生、寬範圍的經濟增長、環境和民主支持項目。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 USITC | 提供貿易專門知識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確定進口對美國產業的影響,並指導針對某些不公平貿易行為,如專利、商標和版權侵害的行動。 |
美國郵政局 | USPS | 被法律明確為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在1971年取代內閣級別的郵政部。郵政局負責郵件的收集、運輸和發送,和遍及國家的數千個地方郵政局的業務。它也通過萬國郵政聯盟和與外國的其它協議提供國際郵件服務。也在1971年被創立,並在2006年12月被制定的郵政責任和增進法案下被加強的一個獨立的郵政規章委員會,作為郵政費率委員會,提供對美國郵政局的活動範圍內的規章監察。 |
聯邦退休節儉投資委員會 | 是較小的行政分支機構之一,只有超過100名雇員。它被設立以管理向聯邦雇員提供機會以為額外的退休保障儲蓄的Thrift Savings Plan。節儉儲蓄計畫是一個與私營部門401(k)計畫相似的被明確為緩徵稅的計畫。 | |
聯邦能源規章委員會 | 是對州際電力銷售、批發電力價格、水電許可、天然氣定價和石油管線價格有裁判權的美國聯邦機構。聯邦能源規章委員會也檢查和授權液化天然氣終端、州際天然氣管線和非聯邦水力項目。 | |
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 | NRC | 是美國政府機關,致力於美國境內與原子能(即核能)相關的管理工作。1974年因美國的能源重組法案生效而產生,並從美國原子能委員會中獨立出來。1975年1月19日,NRC正式獨立工作。工作主要在三方面:核反應爐,核原料,核廢料。NRC主要監督管理這三方面的安全、運作、許可證頒發、更新。 |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理查德·皮爾斯、西德尼·A·沙皮羅、保羅·佛奎爾著,行政法和進程(2009年第5版),4.4.1章節,第101頁,基金會出版社;ISBN 1599414252
- ^ 彼得·夏恩、理查德·麥里爾、傑里·馬紹爾著,行政法:美國公共法進程(2009年),第228-229頁,湯姆森-維斯特;ISBN 9780314144256(1)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7-16
- ^ 3.0 3.1 3.2 3.3 皮爾斯、沙皮羅、佛奎爾著,行政法和進程(2009年),第102頁
- ^ See, e.g.,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295 U.S. 602 (1935)
- ^ 夏恩、麥里爾、馬紹爾著,行政法:美國公共法進程(2009年),第230頁;皮爾斯、沙皮羅、佛奎爾著,行政法和進程(2009年),第102頁
- ^ 夏恩、麥里爾、馬紹爾著,行政法:美國公共法進程(2009年),第231頁
- ^ See Bowsher v. Synar, 478 U.S. 714 (1986), Buckley v. Valeo, 424 U.S. 1 (1976)
- ^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295 U.S. 602 (1935)
- ^ Buckley v. Valeo, 424 U.S. 1 (1976)
- ^ See Myers v. United States, 272 U.S. 52 (1926); Buckley v. Valeo, 424 U.S. 1 (1976)
- ^ 理查德·H·斯塔靈傳,愛達荷州立大學圖書館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8-11-13.
- ^ 編譯:張筠青. 美国:中国宗教自由明显恶化. 德國之聲引用法新社AFP. 2012-07-31 [2022-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3).
- ^ 見關於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