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對國家日常管理有全權和責任的政府部門
(重定向自行政機關

行政机关,又称行政机构行政部门,其工作是对组织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施行法律政策等相关活动,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分。广义上,行政定义为负责国家政策的执行的政府机构。狭义上,则专指内阁等行政决策机构,而只从事事务性执行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则归为官僚机构[1]。但是这种区分也存在争议,例如法国大革命前以及欧洲的许多君主立宪政体,占据行政机构顶端的部长职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2]

在基于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治制度中,权力分布在行政、立法司法之间——试图防止权力集中在一个群体手中。在这样的系统中,行政部门不通过法律(立法机构的作用)或解释它们(司法机构的作用)。相反,行政部门执行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的法律。行政可以是某些类型的法律的来源,例如法令行政命令。行政官僚机构通常是法规的来源。

在使用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包括议会制,只有行政机构通常被称为政府(立法机关通常被称为“议会”或简称为“立法机关”),通常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或需要立法机关的信任供给(需要立法机关的支持/批准),因此被融合到立法权中而不是独立的。在议会主权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组织完全取决于立法机关授予它的权力,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受到司法审查,而司法审查也受到立法机关的控制。在立法机关是主权的系统中,行政部门也可能拥有立法或司法权力,这通常是为什么行政部门被称为政府,因为它通常拥有非行政权力。

不同制度下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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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社会时期,行政权通常掌握在部落酋长祭司手里。[来源请求]

从有国家出现以后,行政权都是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是国家机器中最早出现的机构。

中世纪,政府的首长一般都是国教的权威。基督教伊斯兰教国家政府的首长都是大主教佛教印度教国家宗教领袖通常只控制立法权,政府首长由军队领袖担任;儒家文化区域的国家君主掌握立法权,政府首长由大儒担任。

现代国家体制不同,政府的体制也不同,但职责基本相同。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独立行使,互相制衡。

总统制的国家中,如:美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韩国,政府首长就是国家元首,通常称为总统,并且是单独选举。其他政府成员由总统任命。总统是唯一对国家所有行政事务负责的行政官员,各部的部长负责各自的部门,并对总统负责。

半总统制下,又称为双首长制,总统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力,总统任命总理,内阁成员由总理提名,并由总统任命,总理及内阁向议会负责。例如:法国俄罗斯中华民国

议会制及部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是礼仪性的,称之为虚位元首,如:德国意大利的总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总督日本天皇英国女王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政府首长是总理或称首相,一般由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最大党党魁担任,或经由议员选举产生,首相不一定是最大党党魁,也有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首长领导内阁决定并执行国家政策,集体对议会负责。

社会主义国家中,行政机构为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单位,不过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是国内唯一执政党的决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等。

委员会制国家中,最高行政机构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大部分的重要决策由委员们共同作出,政府首长只不过是一个行动委员会的主席,例如:瑞士联邦委员会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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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行政结构都呈金字塔型,层级关系严格,上级领导下级,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命令。这种结构有效率,理性,但是也会因为机构庞杂而造成机械僵化的问题[1]

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1]

  1. 领导机构:即各行政部门的首脑和核心,主要职责是对辖下的重大行政问题进行决策,并指挥与监督决策的实施,也对辖下的工作进行协调。
  2. 办公机构:领导机构的辅助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日常办公室事务,协调工作,辅助决策以及领导机构临时交办的工作或特别事务,例如各种办公室
  3. 咨询机构:也就是智囊团或参谋机构,通过调查研究、政策协调等方式,对领导机构的决策进行辅助。
  4. 信息机构: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为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常见的部门有统计局、情报部门、档案室、资料室等
  5. 职能机构:在领导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一个或多个专门的行政事务,例如一个下的各个
  6. 派出机构:是某一级政府根据辖区授权委托,代表政府的分支机构。例如中国的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构执行上级行政机构的命令、决策,并向委派机构报告辖区内的情况等。
  7. 监督机构:各种行政监察机构,审计机构,负责对各行政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执法性监督和检查。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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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包括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并参与国家立法;对国家内外政策进行决策和实施,任免政府官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向立法机构提出预算,干预和调整社会经济[1]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门和普通公民的接触和掌握的资源都最多、对公民的生活影响也最大,因此宪政和分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门的权力。但是在实际层面上,行政机构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仅仅是执行。取决于政治制度的不同,有些国家的行政机构拥有难以监控的强大权力,甚至在一些国家,行政机构几乎就是国家的决策中心。在不少国家,行政机构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主要立法者。许多议案都是由行政机构起草,然后交由议会通过。在经济社会领域,行政机构可以单独发布和正式立法相同作用的各种规则,以影响公民的社会生活[1]

虽然行政机构的权力在不断扩大,但是对其制约的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立法机构通过专业化和委员会方式,司法机构通过监督方式都在规制行政机构的权力[1]。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在使公民能够更多的影响社会的同时,也在制约着行政力量[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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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80–188. ISBN 7309036611. 
  2. ^ 2.0 2.1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42–24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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