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根訴加拿大案
艾根訴加拿大案(Egan v. Canada)[1995] 2 S.C.R.513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圍繞同性戀權利而作出的一個判決。
詹姆士·艾根(James Egan)和約翰·諾里斯·奈斯比特(John Norris Nesbit)是一對自1948年開始維繫着「婚姻關係」的同性戀愛人。1986年,65歲的艾根根據加拿大《老年人保障法令》(Old Age Security Act)領取老年保證金(Old Age Security)。奈斯比特滿60歲的時候,他根據同一法律文件申請配偶津貼。但他的申請被拒絕,因為行政機關認為艾根和奈斯比特之間的關係不是《老年人保障法令》裡所保障的配偶關係。艾根隨之起訴。在地方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輸掉了官司以後,艾根和奈斯比特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1995年3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判定《老年人保障法令》中的「異性結合是能構成配偶關係的條件之一」的規定是符合加拿大憲法的。
但同時,由於全體法官一直認為,基於性取向的歧視是為《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五部分所禁止的。這使得這個判決成為一個具有爭議性的,要求給予同性戀權利保障的判決書。按照《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的規定:
“ |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有權利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和享受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益。所有人不因種族、國籍、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年齡、精神或身體缺陷而受歧視。 | ” |
判決認為:
“ | 性取向,嚴格意義上,是一種私人化的特質。這種特質無法改變,即使能夠改變,那也是以個人無法接受的痛苦為代價的,因此,性取向,與第十五部分所列舉的項目有着共同的特點,屬於第十五部分的保護範圍。 | ” |
這個判決成為一個先例:《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五部分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而性取向也被認為是「隱藏」在權利與自由憲章里的一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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