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瑟訴加內特案

萊瑟訴加內特案258 U.S. 130 (1922)[1])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合憲有效。

萊瑟訴加內特案
辯論:1922年1月23日-24
判決:1922年2月27日
案件全名Oscar Leser, et al. v. Garnett et al.
引註案號258 U.S. 130
42 S. Ct. 217; 66 L. Ed. 505; 1922 U.S. LEXIS 2250
既往案件向馬裡蘭州上訴法院提交的錯誤和調卷, Leser v. Bd. of Registry, 139 Md. 46, 114 A. 840 (1921).
法庭判決
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合憲有效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布蘭戴斯
聯名:一致加入
適用法條
U.S. Const. Art. V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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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26日,美國國務卿班布里奇·科爾比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完成修憲程序後宣告該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內容包括:

  1. 合眾國或任何一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
  2.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

兩個月後的10月12日,馬裡蘭州公民的兩名女性申請並獲准登記為合格的巴爾的摩選民,奧斯卡·萊瑟和其他人為了將她們的名字從合格選民名單中刪除,以她們是女性為由對這兩名女性提起訴訟,宣稱她們沒有資格投票,因為馬裡蘭州憲法將選舉權限制在男性,而且馬裡蘭州議會拒絕投票批准第十九修正案。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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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批准了調卷令,以決定「第十九修正案是否已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原告透過三項主張對修正案的合憲性提出質疑:

  1. 慮及此修正案的性質,修憲權不涵蓋此項權力,不能通過這樣的修正案。
  2. 批准修正案的數個州自身的州憲法禁止婦女投票,因此這些州的議會無權批准這樣的修正案。
  3. 田納西州西弗吉尼亞州的批准程序違反自身的議會議事規則,應當視為無效。

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撰寫的一致裁決中,最高法院依序處理了每一項質疑:

  1. 法院宣布,由於第十五修正案已被接受為有效期超過五十年,並處理了類似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投票權不能因種族而被剝奪),因此不能認為新修正案因其主題而無效。
  2. 法院裁定,當州議會批准該修正案時,他們正在以憲法規定的聯邦身份運作,這一角色「超越了州人民試圖施加的任何限制」。
  3. 就田納西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批准而言,法院表示在修正案宣布後康乃狄克州和佛蒙特州的額外批准使這一點變得毫無意義,但法院也處理了反對意見的實質內容;法院認定,由於州務卿已經接受了這兩個州立法機構的批准,因此該批准是有效的,使有效的裁定不可由法院審理。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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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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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58 U.S. 13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Full text of the opinion courtesy of Find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