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瑟訴加內特案
萊瑟訴加內特案(258 U.S. 130 (1922)[1])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合憲有效。
萊瑟訴加內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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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22年1月23日-24 判決:1922年2月27日 | |||||
案件全名 | Oscar Leser, et al. v. Garnett et al. | ||||
引註案號 | 258 U.S. 130 42 S. Ct. 217; 66 L. Ed. 505; 1922 U.S. LEXIS 2250 | ||||
既往案件 | 向馬裏蘭州上訴法院提交的錯誤和調卷, Leser v. Bd. of Registry, 139 Md. 46, 114 A. 840 (1921). | ||||
法庭判決 | |||||
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合憲有效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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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蘭戴斯 聯名:一致加入 | ||||
適用法條 | |||||
U.S. Const. Art. V |
背景
編輯1920年8月26日,美國國務卿班布里奇·科爾比在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完成修憲程序後宣告該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內容包括:
兩個月後的10月12日,馬裏蘭州公民的兩名女性申請並獲准登記為合格的巴爾的摩選民,奧斯卡·萊瑟和其他人為了將她們的名字從合格選民名單中刪除,以她們是女性為由對這兩名女性提起訴訟,宣稱她們沒有資格投票,因為馬裏蘭州憲法將選舉權限制在男性,而且馬裏蘭州議會拒絕投票批准第十九修正案。
案件
編輯最高法院批准了調卷令,以決定「第十九修正案是否已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原告透過三項主張對修正案的合憲性提出質疑:
- 慮及此修正案的性質,修憲權不涵蓋此項權力,不能通過這樣的修正案。
- 批准修正案的數個州自身的州憲法禁止婦女投票,因此這些州的議會無權批准這樣的修正案。
- 田納西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的批准程序違反自身的議會議事規則,應當視為無效。
在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撰寫的一致裁決中,最高法院依序處理了每一項質疑:
另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258 U.S. 130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Full text of the opinion courtesy of Find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