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長穆(?—?),一名[1]河東郡聞喜縣(今山西省運城市聞喜縣)人,裴叔業的族人,南齊、南梁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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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寶卷即位後大量修建建築,張欣泰對舍人裴長穆說:「怎麼能如此迅速的建造宮殿!憑着秦朝的富有,建造了一個阿房宮就滅亡了,如今本朝不及秦朝的一個郡,卻迅速修建了數十個阿房宮,這太危險了。」裴長穆回答說:「不是不贊成你的意見,只是顧慮我們的建議不會被採納。」[2]

蕭寶卷大肆誅殺大臣後,豫州刺史裴叔業內心不安,南齊朝廷也猜疑裴叔業有叛離之心。當時裴叔業的四個侄子裴植裴颺裴瑜裴粲都在皇宮擔任直閣,害怕大禍臨頭,於永元二年(500年)拋棄母親逃到豫州壽陽,告訴裴叔業南齊朝廷必定要出其不意的襲擊豫州,應該早日謀劃。徐世檦等人勸蕭寶卷派裴叔業的族人中書舍人裴長穆宣布旨意,准許裴叔業繼續留任豫州刺史[3][4][1][5]

永元三年十二月丙寅(501年12月31日),北徐州刺史王珍國聯合衛尉張稷,率領士兵在內殿殺死蕭寶卷,兩人在皇宮大殿的西鐘下與尚書僕射王亮等人匯合,商議後派遣國子博士范雲和中書舍人裴長穆等人前往石頭城拜見蕭衍,將蕭寶卷的首級送給蕭衍[6][7][8]

梁武帝接受禪讓後,寧朔將軍南濮陽郡太守、兼任中書通事舍人裴長穆獲封為開國縣伯,食邑三百戶[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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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北史·卷四十五·列傳第三十三》:齊帝崩,廢帝即位。誅大臣,都下屢有變發。叔業登壽春城,北望肥水,謂部下曰:「卿等欲富貴乎?我言富貴亦可辦耳。」未幾,見徙南兗州刺史。會陳顯達圍建鄴,叔業遣司馬李元護應之,及顯達敗而還。叔業慮內難未已,不願為南兗州。齊廢主嬖臣茹法珍、王咺之等疑其有異,去來者並雲叔業北入。叔業兄子植、颺、瑜、粲等棄母奔壽陽。法珍等以其既在疆場,且欲羈縻之,白齊主,遣中書舍人裴穆慰誘之,許不須回換。
  2. ^ 《南史·卷五·齊本紀下第五》:明帝時多聚金寶,至是金以為泥,不足周用,令富室賣金,不問多少,限以賤價,又不還直。張欣泰嘗謂舍人裴長穆曰:「宮殿何事頓爾!夫以秦之富,起一阿房而滅。今不及秦一郡,而頓起數十阿房,其危殆矣。」答曰:「非不悅子之道,顧言不用耳。」
  3. ^ 《南齊書·卷五十一·列傳第三十二》:永元元年,徙督南兗兗徐青冀五州軍事、南兗州刺史,將軍、持節如故。叔業見時方亂,不樂居近蕃,朝廷疑其欲反,叔業亦遣使參察京師消息,於是異論轉盛。叔業兄子植、颺並為直閣,殿內驅使。慮禍至,棄母奔壽陽,說叔業以朝廷必見掩襲。徐世檦等慮叔業外叛,遣其宗人中書舍人裴長穆宣旨,許停本任。叔業猶不自安,而植等說之不已,叔業憂懼,問計於梁王,梁王令遣家還都,自然無患。
  4. ^ 《魏書·卷七十一·列傳第五十九》:鸞死,子寶卷自立,遷叔業本將軍、南兗州刺史。會陳顯達圍建鄴,叔業遣司馬李元護率軍赴寶卷,其實應顯達也。顯達敗而還。叔業慮內難未已,不願為南兗,以其去建鄴近,受制於人。寶卷嬖人茹法珍、王咺之等疑其有異,去來者並雲叔業北入。叔業兄子植、颺、粲等,棄母奔壽陽。法珍等以其既在疆場,急則引魏,力不能制,且欲羈縻之,白寶卷遣中書舍人裴長穆慰誘之,許不復回換。
  5. ^ 《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三》:豫州刺史裴叔業聞帝數誅大臣,心不自安;登壽陽城,北望肥水,謂部下曰:「卿等欲富貴乎?我能辦之!」及除南兗州,意不樂內徙。會陳顯達反。叔業遣司馬遼東李元護將兵救建康,實持兩端;顯達敗而還。朝廷疑叔業有異志,叔業亦遣使參察建康消息,眾論益疑之。叔業兄子植、颺、粲皆為直閣,在殿中,懼,棄母奔壽陽,說叔業以朝廷必相掩襲,宜早為計。徐世檦等以叔業在邊,急則引魏自助,力未能制,白帝遣叔業宗人中書舍人長穆宣旨,許停本任。叔業猶憂畏,而植等說之不已。
  6. ^ 《梁書·卷十六·列傳第十》:北徐州刺史王珍國就稷謀之,乃使直閣張齊害東昏於含德殿。稷召尚書右僕射王亮等列坐殿前西鐘下,謂曰:「昔桀有昏德,鼎遷於殷;商紂暴虐,鼎遷於周。今獨夫自絕於天,四海已歸聖主,斯實微子去殷之時,項伯歸漢之日,可不勉哉!」乃遣國子博士范雲、舍人裴長穆等使石頭城詣高祖,高祖以稷為侍中、左衛將軍。
  7. ^ 《梁書·卷十七·列傳第十一》:十二月丙寅旦,珍國引稷於衛尉府,勒兵入自雲龍門,即東昏於內殿斬之,與稷會尚書僕射王亮等於西鐘下,使中書舍人裴長穆等奉東昏首歸高祖。
  8. ^ 《南史·卷三十一·列傳第二十一》:稷乃召右僕射王亮等列坐殿前西鐘下,議遣國子博士范雲、中書舍人裴長穆等使石頭城詣武帝,以稷為侍中、左衛將軍,遷大司馬左司馬。
  9. ^ 《文苑英華·卷四百十六·封爵》:門下:輔國將軍、驍騎將軍南高平,太守兼中書通事舍人沈徽孚,給事中、驍騎將軍、臨淮太守兼中書通事舍人王咺之,寧朔將軍、南濮陽太守兼中書通事舍人裴長穆,並以素胄清才,服勤禁省,契闊劬勞,自頃多難,軍國務殷,內參帷幄,外濟師旅,忠規款志,義感朕心。宜錫茅社,同蒞賞冊。可封三百戶開國縣伯,本官郡驅使並如故。主者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