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土地改革運動
西藏土地改革運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原西藏政府噶廈統治下的西藏地區施行的一系列的土地改革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為「西藏民主改革」。1959年第十四世達賴喇嘛由西藏逃往印度後,北京當局推翻原先「延緩共產化的民主改革」承諾,並由此時期開始批評西藏農奴制度,在西藏境內實行「除四舊」和「土地公有制」,並收繳民間武器,控制民間領袖,以防止藏人反抗。雖然1959至1960年間的「大躍進」已造成前所未見的中國大饑荒,但這不影響中共對於少數民族的改革政策,因而讓大饑荒擴展至西藏[1]。
背景
編輯1959年[a]3月10日,西藏拉薩爆發武裝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稱之為「叛亂」,中華民國、西藏流亡政府方面稱之為「起義」),中國人民解放軍取得勝利,第十四世達賴喇嘛、西藏政府噶廈及其追隨者流亡印度。同年3月28日,當時的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國務院令,宣布解散原西藏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政府職權,並在西藏實施土地改革。而噶廈政府人員則在印度達蘭薩拉宣布成立西藏流亡政府。
此後數年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藏區擴大鎮壓。1962年,十世班禪在《七萬言書》中提到:「對於大部份可戴可不戴叛亂帽子的,和不少不應戴帽子的好人,都被冤屈地扣上大帽子,逮捕關獄,沒收其占有的財物等,同叛亂罪魁一樣處理」[2]
西藏流亡政府稱,十世班禪在1987年3月28日的人大小組會上發言時談到:「1958年我在青海聽到黨內文件上說『要挑起叛亂、壓出叛亂,然後在平叛過程中,徹底解決宗教和民族問題』」,他們認為整個事件是中共以預謀的策略推動的,目的是藉機徹底改變西藏社會[3]。
歷程
編輯1950年代初,中國大陸展開「土地改革運動」,但是當時並沒有在藏區大規模展開。直到1955年初,中共中央對於在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仍然持謹慎態度。1955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向西藏以外的13個少數民族所在的省、自治區的黨委發出《關於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指示》,批評在「少數民族地區『硬趕漢區』的急躁冒進的思想和作法」,提醒各地黨委說,由於這種做法,「甚至可能發生群眾性的騷亂」。[4]
不過,到1955年下半年,中共改變了政策。1955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佈撤銷藏人佔多數的西康省,併入四川省。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召開省、市委和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做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嚴厲批評時任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主張放緩發展合作化的觀點。兩個月後,中共四川省委向中共中央提交報告,要求在藏、彝族地區開展土改,當年冬天率先在甘孜、阿壩等地開始。[5]青海、四川等藏區實施「民主改革」後,1956年6月,時任青海省副省長的喜饒嘉措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發言,建議「在合作化高潮中要注意民族特點」;1957年7月,他再次對中共建言,希望「重視藏族地區特點,慎重進行社會改革」,並提出「試辦藏民牧業合作社更應『寧寬勿緊』」,「減免寺院和喇嘛的農牧業稅」等具體建議,但在席捲全國的「合作化」風潮中,他的建議沒有絲毫影響。[6][7]中共對藏區的「民主改革」有明確的目標,即「摧毀封建經濟」,收繳民間武器,摧毀寺院,基層建政等。如在進行「牧業合作化」的時候,把比較富裕的牧民擁有的牲畜用贖買的方式放到公私合營牧場,贖買價格低得不合理;牲畜比較少的牧民擁有的牲畜聯合起來成立「合作社」。對於牧民來說,這相當於沒收他們的全部財產。牧民普遍不接受,有些部落反抗,有些部落逃跑,這就被說成「叛亂」,於是中共派軍隊鎮壓。在青海和甘南等地區鎮壓最為慘烈,死的人最多。[8][9]
西藏自治區1959年後也開始進行「民主改革」。[5]西藏自治區的改革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59年6月至1960年2月,鎮壓藏人反抗,廢除徭役(在西藏噶廈政府流亡印度後已經無人分派徭役),以及降低地租。第二階段重新分配土地。[10]:247 藏區本來實行的主要政策是「不鬥、不分、不劃階級」,「牧工、牧主兩利」。[11]然而「民主改革」開始後,套用了中國內地土改的做法,每個村莊、每個部落經過「查成分,清查土地,劃成分,批鬥」的階段,按照事先規定的指標劃分地主、牧主、富農、富牧。被劃成地、富的藏人,財產被剝奪,引起社會動盪。[5]
藏區土地改革跟中國內地主要的不同點,是土改和合作化同時進行。分地只是名義上分地,但個人並沒有直接得到土地,而是直接進入了合作社,當時有人叫作『兩步並作一步走』,或者叫『一步登天』。[12]
1965年成立西藏自治區施行「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另一方面,中共政策錯誤強迫藏胞放棄傳統畜牧業與青稞作物,改種不適合西藏高原種植的麥子,導致飢荒,大批藏人淪落四川乞討。中共官方曾總結西藏「四大資源優勢」:全國五大牧區之一、全國最大林區之一、世界屋脊旅遊勝地,礦藏非常豐富。但藏民並未因此受惠,以1980年貢覺縣為例,每人每年糧食僅分配到130斤,每人每年平均收入不足42元[13]。中共所帶來的赤貧大飢荒普遍引起藏人不滿長期抗暴。
改革運動推行後,北京下令將西藏土地、牲畜、器具、財產充公收歸公有,讓中國共產黨及其幹部成為西藏農民、牧民的絕對主人,並限制所有人民住居、工作範圍,對於部份反抗公有化政策的區域,北京也派駐軍警部隊鎮壓其認為的「叛徒、壞分子」,1975年12月西藏土地公有制完成,人民公社總數約兩千個,該「民主改革運動」被北京當局譽為「走向社會主義天堂的金橋樑」[14]。
北京當局強調將階級鬥爭、三大教育運動由中國內地引入西藏,是為了讓西藏農奴經由三大教育運動強化階級對立意識,改善西藏人的世界觀,吸引人民群眾支持社會主義[15]。
西藏土地是由政府、貴族與寺院擁有。土地是寺院收入主要來源,土地改革使藏傳佛教寺院的收入大幅減少,難以養活大量僧侶。[10]:251-2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9年發布的《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書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西藏土地改革中沒收了地主土地190萬畝,(從1300多戶手中)贖買90萬畝,總共280多萬畝。[16]
中國大陸的官方通訊社新華社在2009年的相關報道中稱,這項改革廢除了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使當時占西藏人口95%的數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了人身自由,分得土地,並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政治權利。[17]中國大陸的宣傳資料普遍稱,舊西藏的百萬農奴沒有基本的人權,「能帶走的只有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廢除了封建農奴制的當天,獲得土地和牲畜的民眾說:「那一天,我們不停地摸着自己分的的牲畜,捧着地里的泥土,滿眼淚花,和牲畜一起睡在分到的土地上。」在西藏的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人數比例超過80%。[18]
在十世班禪的《七萬言書》中,他寫到:「平叛民改後,生活逐漸趨於穩定和好轉,不但使所有的人感到非常高興,同時也成為人們熱愛黨、熱愛祖國、激發革命熱情、提高階級覺悟、努力生產的主要因素。」「宗教問題方面,中央不僅繼續給予僧俗群眾以宗教信仰自由,並且保護守法的寺廟和教徒。」[2]
紀念
編輯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區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決議,設立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日期定在每年公曆3月28日,以紀念民主改革50周年。這個紀念日,被認為是針對流亡藏人於每年3月10日紀念的「西藏人民起義日」而設立的。[19]
批評和譴責
編輯由於發生了調查不深入、不細緻、不符合實情地戴了很多黑帽子,打擊面過大等,從而不少不應該沒收的家戶遭到了沒收,中、富農奴如果在行動和言論上稍不加檢點,就會立即遭到打擊,變成人們輕視和侮辱的對象。……在這種狂風中,把凡是曾經擔任過更保[b]、措本[c]、寺廟執事等的大多數人劃為領主或領主代理人。
本該把鬥爭對象本人的證據確鑿的罪行仔細明確而認真加以對質,以打垮其威風,但並沒有這樣做;而是鬥爭一開始,大喊、怒吼幾下,同是拔髮揪鬚,拳打腳踢,擰肉掐肩,推來掀去,有些人還用大鑰匙[d]和棍棒加以毒打,致使被鬥者七竅流血,失去知覺而昏倒,四肢斷折等,嚴重受傷,有的甚至在鬥爭時,當場喪命。
在所謂『破除迷信』之下,反對宗教此其一;消滅佛像、佛經和佛塔此其二;千方百計地使僧尼還俗此其三。
由於當時糧食缺乏、緊張,缺糧的人民難從別處弄到糧食,致在西藏的一些地方發生了個別人餓死的情況。……過去西藏……不會發生餓死人的情況,我們也從來沒聽說過餓死人的情況。
1959-1965年間聯合國大會共通過3個決議,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在西藏的行為,並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對西藏人民人權的侵害。這三個決議分別是:
- 1959年10月 1353號決議[20]
- 從《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確立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準則出發,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及其特殊的文化和宗教生活。
- 1961年12月 1723號決議[21]
- 再次從《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確立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準則出發,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一切剝奪西藏人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包括他們對未來的自決權,並呼籲各成員國能儘自己之力,促使該決議的實現。
- 1965年12月 2079號決議[22]
- 再次從《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確立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準則出發,譴責在西藏繼續發生的嚴重事件,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一切剝奪西藏人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認為中國大陸當局的行為是對西藏人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嚴重侵害及對西藏文化的壓迫,加劇了國際局勢的緊張和人民之間關係的惡化,並呼籲各成員國努力促使本決議實現。
20世紀後半葉,美國國會、歐洲議會和許多非政府組織都曾多次呼籲中國大陸當局尊重西藏文化並停止對藏人人權的侵害。[23][24][25]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西藏分別於1961年至1964年與1968年至1973年發生大飢荒,Michael van Walt van Praag,跋熱·達瓦才仁譯,西藏的地位,ISBN 978-986-85623-6-3,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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