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庭光(1469年—1525年),字本謙,河南河陰縣(今屬滎陽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許庭光
大明巡撫四川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籍貫河南開封府鄭州河陰縣民籍
出生成化五年己丑二月十六日
逝世嘉靖四年
配偶娶劉氏
出身
  • 弘治十二年己未科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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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鄉試第三名舉人,弘治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會試第二百七十六名,二甲第十一名進士,歷官光祿寺丞,正德九年(1514年)二月升江西按察司副使,十月改駐饒州,十二年二月升應天府府丞,十四年七月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視浙江兼南直隸徽州等處地方,十六年五月提督漕運,七月改巡撫四川,嘉靖二年(1523年),因被巡按四川御史楊材、兵科給事中張原彈劾「貪暴殃民」,罷官回鄉[1]。嘉靖四年(1525年)九月,被盜賊所殺[2]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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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許祥。祖許敦,州判官。父許慶。母韓氏。重慶下。弟庭槐、庭桂[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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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實錄·明世宗實錄》:嘉靖二年五月乙亥,巡按四川御史楊材、兵科給事中張原各劾巡撫四川都御史訴庭光貪暴殃民,當罷。詔調庭光於貴州而以貴州巡撫湯沭代之。
  2. ^ 《明實錄·世宗實錄》嘉靖四年九月甲申 河南河陰縣盜賊殺致仕都御史許庭光,守臣以聞。事下,兵部覆言:庭光居官清慎,宜加恤錄。得旨,令鎮巡官嚴督守巡兵備官責,限捕賊。有司坐視故縱,隱匿不報者,提問具奏。許庭光應得恤典,照例給與。復都察院又奏稱,強賊殺害重臣,凡在地方者,俱屬有罪,請治之。鎮巡官姑免究,守巡官而下,奪俸提問。
  3.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二年己未科進士登科錄》